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及所屬機關,為辦理自治條例、
自治規則、行政規則、國家賠償、訴願、採購調解、申訴案及法制相
關案件之審查作業,設法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制定、修正或廢止自治條例之審查事項。
(二)訂定、修正或廢止自治規則之審查事項。
(三)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行政規則之審查事項。
(四)有關國家賠償案件之調查及審查事項。
(五)有關採購調解、申訴及訴願案件之審查事項。
(六)辦理相關法制教育訓練事項。
(七)有關法制作業跨單位或機關執行及協調事項。
(八)其他法制相關業務。
三、本小組採任務編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建設局主任秘書兼任;副召集
人一人,由建設局秘書室主任兼任;組員一人至九人,由建設局及所
屬機關就具有法制專長人員派兼任之。
四、本小組召集人、副召集人及組員之任務職掌如附表。組員承召集人及
副召集人之命,辦理本小組事務。
五、本小組因業務需要,得向業務單位調派人員協助辦理本小組業務。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