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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為處理各機關賠償事
    件,特設置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其設置依本
    要點之規定。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各機關國家賠償事件之處理及協議事項。
   (二)關於求償事件之處理事項。
   (三)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各一人,委員七至二十人,均由局長
    聘(派)熟諳法令人員兼任之,以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前項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本局局內派兼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
    委託他人代理。


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以二年為原則,連聘得連任。但有特殊情形經簽奉
    局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局長補聘(派)之。補聘(派)委員之
    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小組開會時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
    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
    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六、本小組行政業務由各機關秘書室辦理。

七、本小組視人民請求賠償事件之情況隨時召開會議,會議時應有合計二
    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決議事項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八、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經驗之專家及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提供意見。


九、本小組行文時,以各機關名義行之。

十、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支給出席費。

十一、本小組所需業務經費,由各機關相關業務項下預算支應。

十二、本局所屬各機關得參照臺中市政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及本要點
      規定,自行成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處理國家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