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2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海洋污染緊急應變計畫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壹、依據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二項及行政院「重大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第1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100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或地方政府應變。


貳、目標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防止、排除或減輕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海域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對人體、生態、環境或財產之影響,當有海洋污染緊急事件發生之虞或發生時,依本計畫之通報、應變等系統,及時有效整合各相關單位之各項資源,取得污染處理設備、專業技術人員,以共同達成安全、即時、有效且協調之應變作業。
前項所稱重大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其範圍如下:
一、油輪發生事故,造成油料外洩或有油料外洩之虞者。
二、船舶發生海難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船舶載運物質或油料外洩,致有危害人體健康、嚴重污染環境之虞者。
三、因油料排洩,造成嚴重海洋環境污染者。
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以外之海洋污染事件,得比照本計畫實施應變措施。
   四、其他海洋污染事件。


參、通報系統
一、航政主管機關、港口管理機關及相關單位於接獲海洋污染通報後,應立即將相關資料通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通報表如附件1。環保局接到通報後,應先研判是否屬於海洋污染緊急事件,如屬重大且為第一級程度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應依本計畫成立「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中心」(以下簡稱緊急應變中心);如屬重大且為第二級程度海洋油污染緊急事件時,應即速通報環保署。
二、海上救難單位於救援船難事故時,如發現船舶有嚴重洩油情形時,應依前款所定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三、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並即刻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緊急應變中心,其通報流程如附件2,回報書格式如附件3。


肆、分工及組織
一、緊急應變中心成員,包括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臺中港務局、臺中港務警察局、臺中港務消防隊、本府財政局、本府農業局、本府新聞局、本府法制局、本府警察局、本府消防局、本府衛生局、本府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本府環保局及民間組織。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詳附件4,其組織架構圖如附件5;各成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二、各機關派駐緊急應變中心人員,並應隨時更新(傳真至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
三、緊急應變中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及學者擔任諮詢顧問。


伍、監測系統:
一、海上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負責監測,必要時應洽請民間組織(如中油公司)協助。
二、海岸油污染動態監測及油污範圍界定評估部分,由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海岸管理機關負責監測。
三、水域水質及污染物監測:
(一)沿海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環保局就沿海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二)其他海域水質監測部分,由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必要時會同其他機構)就其他海域水質及污染物質,進行採樣檢驗。


陸、處理措施
一、即時應變
當海洋油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分別由商港管理機關(負責商港區域)、漁港管理機關(負責漁港區域)、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及本府(負責其他海岸區域)、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負責海上區域),就近爭取時效,先採取抽除殘油、佈置防止油污擴散器材(攔油索、汲油器、吸油棉等器材)、堵漏等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二、應變層次
    環保局接獲通報後,決定所需之應變層次,成立「海洋污染緊急應變中心」或轉知相關機關,採取應變措施。
(一)第一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未達一百公噸-小型外洩,由海岸管理機關及臺中市政府應變。
(二)第二級: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一百公噸以上-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三)下列情況,應考慮請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採行重大油污染(即第二級)應變:
1、船難可能帶來顯著污染之風險。
2、船舶之油外洩,可能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因應工具進行截流、擴散或中和。
3、油品事業機構之油外洩,其程度超越其因應能力,而需藉助海上或空中工具截流、擴散或中和。
4、外洩程度超過地方政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
三、成立現場應變中心
經研判屬於海洋污染應變層次,應即依本計畫成立緊急應變中心,應變中心成員應即刻進駐,並依事件發生地點,由下列權責機關成立現場應變中心,以即時有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一)海岸: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環保局。
(二)海上: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
(三)商港區域:交通部臺中港務局
(四)漁港區域:第二類漁港-本府海岸資源漁業發展所;第三、四類漁港-本府農業局
四、海岸應變
(一)海岸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由環保局於污染現場附近成立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
1、環保局指派一名任現場指揮官。
2、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3、海岸管理機關代表。
4、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代表。
5、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代表。
6、本農業代表。
7、相關學術機關及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岸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1、確定污染程度及範圍,並保全相關資料。
2、擬訂清除計畫。
3、評估是否需使用除油劑。
4、動員所需人力,集結所需設備、器材。
5、設置媒體之對話窗口。
6、建立與當地民眾溝通機制。
7、執行清除作業。
8、污清除物妥為處置。
9、執行監測及復育計畫。
10、進行求償相關作業。
五、海上應變
(一)海上污染現場應變中心
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成立事故現場應變中心,由下列人員進駐:
1、海洋巡防總局第三海巡隊指派1名任現場指揮官。
2、中部地區巡防局第三岸巡總隊代表。
3、船東或油品事業機構代表。
4、港口管理機關代表。
5、環保局代表
6、其他指定機關之代表。
(二)海上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
請參考附件六(海上污染應變要領)及海岸污染作業內容相關事項。
六、商港應變
由商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商港管理機關負責應變,依商港法相關規定辦理。
七、漁港應變
由漁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督導該漁港管理機關,統籌漁港區域內之油污控制及清除處理相關事宜;其作業要領,參照海上及海岸污染應變防治作業內容辦理。


柒、設施
器械設備之應用:
(一)各主管機關、港務單位、油品事業機構、海岸管理機構,應將應變作業所需之設備器材妥為備置,並應定期維護、保養、檢查。
(二)各成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本計畫之任務分工,備妥相關設備、器材、工具。
(三)各機關、單位、機構應定期將其保管之器具、設備、工具之詳細清單及貯置情形,通報環保局。
(四)各成員機關及民間機構所購置之清除油污設備,得相互支援備用;外借紀錄,應妥為保存。
(五)環保局應至少每年召集各成員機關檢討海洋污染緊急應變所需之設備器材、品名、規格及數量,並由各權責機關逐年汰舊換新或編列預算購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