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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作業要點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事務管理、健全內部事務
    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局事務管理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查核。
   (三)物品管理之查核。
   (四)財產管理之查核。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五人,由本局於每
    年查核前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會計室指派一人。
   (二)政風室指派一人。
   (三)局長就相關單位指定三人。


四、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經召集人同意後,
    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理之。


五、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四)陳報局長。


六、本小組依規定執行查核時,各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應配合辦理。

七、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