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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自即日起至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止,本府關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1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衛生局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項裁處罰鍰之權限,委任由本府民政局執行。
歷史法規:
民國 110 年 06 月 09 日
圖表附件:
府授衛疾字第1100147339號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