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中市計程車客運業駕駛
人及其子女努力向學,培育英才,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如下:
(一)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暨高級進修補校)在學學生。
(二)專科(包含二、三專及五專、四、五年級暨空中專科學校)在學
學生。
(三)大學院、校(包含空中大學)在學學生。
前項獎勵對象含夜間部學生;但不包含軍警院校暨受領公費學生。
三、獎勵金額如下:
(一)高中、職學生每名六千元整。
(二)專科學生每名八千元整。
(三)大學院、校學生每名一萬元整。
四、獎勵名額如下:
(一)高中、職:三名。
(二)專科:三名。
(三)大學院、校:四名。
前項分配獎勵名額經審查後,如有剩餘之名額,本局得予以適當調整。
五、申請資格及評審優先順序:
(一)受僱擔任計程車客運業駕駛人或從事個人計程車客運業二年以上
之本人及其子女。但駕駛員最近二年內如有肇事責任或受刑事判
決確定者,本人不予獎勵。
(二)凡就讀國內公、私立大學院、校,專科,高中(職)在學學生,學
年度之學業成績總平均高中(職)在八十分以上,大學院、校及專
科在七十五分以上;操行成績在八十分以上,均可申請,依獎勵
名額擇優發給。
(三)前項申請人數超出獎勵名額時,以學業總成績較優者發給,如學
業成績總平均相同時,以操行成績較優者發給,如操行成績相同
時,由本府交通局依抽籤決定之。
(四)駕駛人得依規定就本人部分申請,至其子女部分申請核准人數以
一名為限。
六、申請本獎學金應檢附下列文件,由本市計程車公(工)會向本局提出申
請:
(一)申請書一份。
(二)駕駛人本人有效之職業駕照及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證影本
各一份。
(三)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四)學生證影本及學年度正式成績單。
前項資料駕駛人如有肇事責任或受刑事判決確定等情事,由本局送警察
機關查證複審後,依分配獎勵名額擇優核定之。
七、獎學金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