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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公務統計報表編報考核要點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機關公務統計報表編報之即時性
    及正確性,以增進統計資料使用效能,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公務
    統計方案實施要點」第十七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以本府主計處核定、備查且應行編送該處之公務統計報表為範
    圍。


三、本要點之考核作業由本府主計處辦理,符合本要點二之機關為受考核
    機關,其所屬機關考核成績併入各該主管機關內彙計。


四、報表編報成績計算,以前一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底應行編送本
    府主計處之報表核算各該年度成績。


五、本要點考核對象為辦理統計工作人員,包括公務統計報表填表人員、
    審核人員及單位主管。


六、受考核機關依月報比率分組,月報比率未達百分之五十者為A組,達
    百分之五十以上者為B組,其中
    月報比率=月報總表次數/總表次數 × 100%,
    總表次數不含修正表及辦理公務統計方案增刪修訂後補編報之報表。


七、報表編報成績計分標準採百分制,各組考核項目及配分如下:
  (一)A組:
      1.編送時效計分占三十五分。
      2.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四十分。
      3.報表編送表次計分占十五分。
      4.其他事項計分占十分。
  (二)B組:
      1.編送時效計分占四十分。
      2.報表內容確度計分占三十五分。
      3.報表編送表次計分占十五分。
      4.其他事項計分占十分。


八、報表編送時效計分標準如下:
  (一)各報表應於核定編報期限內報送本府主計處,如編報期限遇國
        定假日或例假日順延至次一辦公日。
  (二)報表之編送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報表於規定期限送達者,A組
        每表次得三十五分,B組每表次得四十分;逾期送達者,每日
        扣三分,最多扣至本表次得分零分為止。
  (三)報表如有特殊原因無法依規定編報期限編送者,得於原定編報
        期限內函經本府主計處同意展延,並以同意展延之日期為編報
        期限。
  (四)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編送時效分數。


九、報表內容確度計分標準如下:
  (一)報表之內容確度按各表次分別計分,凡報表經審核無誤者,A
        組每表次得四十分,B組每表次得三十五分;內容如有錯漏或
        未依規定辦理者,每項(處)扣三分,最多扣至本表次得分零
        分為止。
  (二)全年總表次累計總分數除以總表次數,即為報表內容確度分數。


十、報表編送表次計分標準如下:
    全年總表次數在五十表次以內者得六分;逾五十表次者,每表次加
    零點零二分。但本項得分數最高以十五分為限。


十一、其他事項計分標準如下:
      本項計分加計下列加減項分數後,最高得分十分,最低分數零分。
  (一)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加一分至二分:
      1.建立完整有系統之統計報表資料檔。
      2.主動檢討報表適用性,使報表能配合機關業務發展。
      3.不須報送中央業務主管機關之公務統計報表,能隨法規修正報
        表欄位以符合業務實際需要。
      4.配合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統計資料修正,主動辦理修正表之報送
        作業。
      5.報表資料有特殊情形或變動幅度異常,均能於表報內主動備註
        說明。
      6.其他加分項(由本府主計處記錄詳列,並依實際情形每項酌加
        一至二分)
  (二)有下列事項之一者,每一事項酌減一分至五分。
      1.未依規定辦理公務統計報表程式增刪修訂作業。
      2.統計資料未經由定期登錄整理產生,自行偽造不實資料。
      3.公務統計報表程式,經中央業務主管機關或本府主計處發現有
        不符事實需要,請其檢討改進仍不願配合辦理。
      4.未能配合中央業務主管機關統計資料修正,主動辦理修正表之
        報送。
      5.其他減分項(由本府主計處記錄詳列,並依實際情形每項酌減
        一至二分)


十二、本要點獎懲標準如下:
  (一)各受考核機關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依下列公式計算受獎人數:
      1.第一名至第三名:
        受獎人數=總表次數 × 0.08 + 1,惟不得超過該機關參加考核
        人數百分之四十。
      2.第四名至第六名:
        受獎人數=總表次數 × 0.07 + 1,惟不得超過該機關參加考核
        人數百分之三十。
      3.第七名以後者:
        受獎人數=總表次數 × 0.06 + 1,惟不得超過該機關參加考核
        人數百分之二十。
  (二)成績九十分以上者,受獎人員中記功一次最高占受獎人數百分
        之十,嘉獎二次最高占受獎人數百分之三十,其餘受獎人員為
        嘉獎一次。受獎人數在三人以下,各受獎獎項為一人,並採最
        高敘獎方式辦理。
  (三)成績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受獎人員中記嘉獎二次最高
        占受獎人數百分之三十,其餘受獎人員為嘉獎一次。受獎人數
        為一人,則採最高敘獎方式辦理。
  (四)成績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者,受獎人員記嘉獎一次。
  (五)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六)成績未達六十分者,受懲人員中成績特劣者申誡二次,次劣者
        申誡一次。受懲人數為一人,則採最高懲處方式辦理。


十三、每年考核成績於翌年二月底前由本府主計處評審完成,簽報市長
      核定後,轉行各權責主管機關辦理敘獎。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