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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7:03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設置要點
民國 110 年 03 月 2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爲緊密聯結臺中市毒品危害防制平台,
    整合反毒資源,建立完善合作機制,有效防制毒品危害,特設臺中市
    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ㄧ人,由市長指定副市長或
    秘書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局長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

三、本中心設預防宣導組、保護扶助組、醫療服務組、綜合規劃組及危害
    防制組,各組任務如下:
    (一)預防宣導組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主責:
        1.辦理毒品危害預防宣導。
        2.辦理毒品危害防制教育及推廣家庭重建觀念。
        3.提供學生毒品危害防制諮詢服務。
    (二)保護扶助組由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主責:
        1.提供社會扶助及福利諮詢。
        2.弱勢家庭個案輔導。
        3.辦理毒品成癮者家庭支持服務計畫。
    (三)醫療服務組由衛生局主責:
        1.辦理轉介個案至衛生福利部指定醫療機構戒治,提供心理諮詢
          、愛滋病篩檢及治療,或轉介至民間公益、宗教戒毒團體戒癮
          。
        2.提供戒毒諮詢及心理諮詢。
    (四)綜合規劃組由衛生局主責:
        1.擬訂毒品防制年度實施工作計畫及成效檢討、召開毒品防制工
          作會議、辦理毒品防制工作之研習與座談。
        2.協調聯繫各相關機關推動毒品防制工作。
    (五)危害防制組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主責:
        1.毒品查緝暨毒品犯罪統計。
        2.出矯治機構應受尿液採驗人之採驗工作。
        3.失聯輔導個案協尋。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社會局局長、衛生局局長及警
    察局局長兼任;每組另置組員三人至五人,分別由教育局、社會局、
    衛生局、警察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等派員兼任,負責幕僚作業及本
    中心各項業務運作與聯繫。

四、本中心設諮詢委員會,置委員十人至二十人,由本中心主任擔任主任
    委員,副主任擔任副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
    任之:
    (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觀護人。
    (三)臺中市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執行秘書。
    (四)醫療、心理、社工、法律或社會公正人士等相關領域專家學者。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委員因職務關係派兼者
    ,依職務異動調整,其繼任人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其餘委員於
    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府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諮詢委員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
    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因故均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委員互推一人
    代理之。
    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未能出席者,得指派代表出席,並參與會
    議發言及表決。

六、本中心召開諮詢委員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經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定之。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中央補助及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八、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