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專才專業、以
提高教學效果目的,依國民中小學教師授課節數訂定基準第九點規定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臺中市立國民小學之教師及代理教師(以下簡稱教師)。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主任:教師兼任各處室主任者。
(二)組長:教師兼任編制內組長者。
(三)級任:有擔任級務工作之教師。
(四)科任:未擔任級任、組長及主任之教師。
(五)共聘教師:偏遠或特定地區學校與鄰近一到二所學校合作組成策
略聯盟,共聘擔任主題教學之教師。
(六)巡迴教師:針對學習領域教學需求,巡迴於偏遠或特定地區擔任
主題教學之教師。
(七)學校規模:普通班、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及各類型特殊教育班班
級總數。
四、兼任職務減授節數規定如下:
(一)主任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
(二)組長應以科任兼任為原則。
(三)學校規模十二班以下,教務工作(資訊除外)僅置一位組長、學務
工作僅置一位組長時,該組長每週得酌減二節課。
(四)教師兼任午餐執行秘書之授課節數,規定如下:
1.公辦公營:供餐總班級數(不含附設幼兒園班級數)二十五班以
上比照主任之授課標準;二十四班以下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2.公辦民營、外訂團膳及他校供應學校:比照組長之授課標準。
3.由主任兼任者每週得酌減二節課,由組長兼任者每週得酌減四
節課。
(五)輔導教師負責執行發展性及介入性輔導措施,以學生輔導工作為
主要職責。專任輔導教師不得排課,但因課務需要教授輔導相關
課程者,以不超過教師兼任主任之授課節數排課;各校得在現有
員額編制,以減授節數方式協調教師兼任輔導教師,其每週減授
節數以二節至四節為原則。但教育部另有減授節數規定,依教育
部規定辦理。
(六)學校規模二十四班以下教師兼任出納人員每週得酌減二至四節課
。
(七)學校規模十二班以下教師兼任資訊管理人員每週得酌減二至四節
課。
(八)教師兼任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專、兼任輔導員,每週減授課節
數依臺中市國民教育輔導團設置及運作要點規定辦理。
(九)教師兼任各類專、兼任輔導團輔導員每週減授節數,依該設置要
點辦理。
(十)經本局核定教師兼任閱讀教師,每週得減授節數十節課;但教育
部另有減授節數規定,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十一)教師協助辦理樂齡中心學校工作者,每週得減授節數一至十節
課。但每一中心學校總減授課節數以十節課為限。
(十二)調用教師每週應授節數為二至四節課。
(十三)共聘或巡迴教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科任教師為二十節(不
含交通時間)。服務二所學校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一節;服務
三所學校以上者,得酌減授課節數二節。
五、各校得在現有員額編制下,依人力及經費等實際狀況,延請經常性協
助校務工作或發展特色教學之教師,並經課務編排專案小組審議。視
教師兼任學校教師會理事長、教學、行政、指導學生團隊等工作比重
,決議酌予以減授節數。
教師每一協助項目減授課以不超過二節為原則,每位教師總減授課以
不超過四節為原則。
各校減授之總節數為普通班班級數總數。
六、課務編排專案小組依課程需求總量管制之精神,妥善處理本案之相關
規定,由校長召集,小組中未兼行政職教師不得少於所有成員的二分
之一,其組織辦法應經校務會議通過。
七、學校得視規模及課程需要,依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
實施要點規定控留教師員額。
八、教師授課節數採基本授課節數,教師兼任行政、專業工作及依第四點
、第五點規定減授課節數後,均視為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數。
凡超過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數之授課節數,均得支付超鐘點費。
除專任輔導教師外,教師經減授授課節數後,教師個人基本應授課節
數不得為零。
九、教師每週授課節數標準如附表。
十、特殊教育班教師授課節數由本局另定之。
十一、學校因排課需求衍生之鐘點費、勞健保費應由校內相關預算支應。
(一)依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聘任教學支援工作人
員所衍生之鐘點費、勞健保費等。
(二)體育班、藝術才能班因教學方式(包含個別教學、分組教學、
協同教學、組成專案輔導小組教學及其他教學方式)衍生之不
足節數鐘點費、勞健保費等,每班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
(三)學生學習需求總節數扣除教師應授課總節數不足節數,依中小
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聘任代理、代課教師所衍生之
鐘點費、勞健保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