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
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提昇鑑定結果之公
信力,發揮彈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輔導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心評人員分為儲備、初階、進階三級制,依實際參與心理或教育
測驗研習及評量實務工作狀況,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後,由本局核發證書。
(一)儲備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完成基礎培訓課程至少
六小時:
1.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特殊教育教師。
2.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具教育、輔導、心理等專長之教師。
3.本市編制內現職合格輔導、心理或相關專業人員。
4.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之代理教師。
(二)初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並完成基礎培訓課程及實務實
作課程至少三十六小時:
1.取得相關心理測驗研習證書,並完成初階心評人員第一階段
研習課程及課後評量。
2.完成初階心評人員第二階段個案實作及至少兩份個案評量報
告。
(三)進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完成進階心評人員專長認證課程並通過課後評量。
2.連續擔任初階心評人員評量工作五年以上,且近五年內評量
個案累積達二十人次以上。
3.每年參與心理評量相關研習至少六小時。
所有合格正式編制特殊教育教師均需成為初階心評人員。
未設特殊教育班學校之相關專長教師(人員)得經學校薦派擔任儲備心
評人員,以利學校鑑定工作推動。
三、各級心評人員之培訓課程、工作項目、派案原則、費用支給等相關規
定依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及工作實施計畫辦理。
四、學校應於每學年初主動盤點校內心評人員異動情形及培訓狀況,並薦
送未完成培訓者參加相關課程,以作為本市建置或更新心評人員人力
資料庫之依據。
各校心評人員應優先辦理校內各項特殊教育學生鑑定。
五、各級心評人員每年應執行該級別所訂之工作項目,並參加相關專業知
能研習,以提升專業素養,充分了解現行相關法規。
如自取得各級心評人員證照後五年內皆未執行本市鑑定評量工作,或
施測品質不佳經鑑輔會審查列為精進對象者,應參與心評人員相關培
(補)訓課程,並由鑑輔會重新審查其資格。
因特殊原因致無法執行心評工作時,應由服務學校出具書面證明,申
請暫停執行任務。
六、介聘至本市之心評人員,若持有外縣市相關心理測驗研習證書或心評
人員認證,得於每年九月提出認證申請,由鑑輔會審查其資格並核予
等級。
就第二點規定課程時數不足之部分,須完成補訓。
七、各級心評人員應遵守專業倫理及工作注意事項。
違反前項情事,經鑑輔會審議後,由本局辦理適當懲處,並得調降或
廢止其心評人員資格。
八、各級心評人員執行鑑定評量工作表現優良者,每學年經鑑輔會審議後
,由本局核予獎勵。
九、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得由本市特殊教育年度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