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功能,實施
採購業務分工,確保採購品質,以落實公平、公正、公開之採購程序
,特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採購,係指本局各科(室)新臺幣十萬元(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以下之採購案;所稱採(請)購單位,係指本局各科(室)。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報價或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
商辦理採購。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
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或身心障礙團體為優先辦理
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
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
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應先行報請本局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能辦理各項採購,
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萬元者,須有一
家以上廠商估價單;另新臺幣五萬元至十萬以下之採購,應事先以簽
呈方式報本局局長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
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
六、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簽採購單位(秘書室)、
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機關首長決行。
(二)憑證核銷程序:使用單位完成驗收會簽財務登記(秘書室)、審核
(會計室)、機關首長決行後、交付憑證核銷(會計室)。
八、本局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採購人員不得為驗收人員。
九、各採購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
職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前項人員對於採購
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三親等以內或姻親、或同財共居親屬
之利益時,應行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