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事務管理、
健全內部事務檢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
委員會事務管理檢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十四人至十五
人,由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任期為一年:
(一)本會文教福利組。
(二)本會經濟建設及土地管理組。
(三)本會綜合企劃組。
(四) 本會會計員。
(五)本會兼辦政風人員。
三、本小組檢核下列事項:
(一)車輛管理之檢核。
(二)物品管理之檢核。
(三)國有及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檢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及附件三之檢核表執行之。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檢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檢核表(如附件一至附件三)陳報主任委員。
五、本小組檢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本會實施年度盤點計畫時,由本小
組委員擔任召集人、監盤人員且成效良好者,得給予嘉獎二次。
六、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
克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七、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