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強化與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議會)間
之互動關係,並鼓勵本府各機關府會聯絡員善盡主動溝通協調之責,
加強與議員聯繫溝通,期以提升工作績效,俾增進府會行政效能,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府會聯絡員(以下簡稱府會聯絡員)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
二月三十一日分別於上半年、下半年各進行一次評分作業。當次擔任
府會聯絡員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評分。
三、本要點執行單位為本府府會聯絡小組(以下簡稱府會聯絡小組),協助
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
四、評分作業以五十分為基本分數,再按下列評分項目加總計算,評分項
目分別為即時會報及回應、其他工作、及其他加分等,評分如下:
(一)及時會報及回應(占二十分):對議員反應動態回報由府會聯絡
員回報府會聯絡小組各項專屬服務議員婚喪喜慶及相關動態,
例如對市政的看法與建言,經回報後由小組彙整陳報,作為市
政施政參考;並能督導所屬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研考會就市長施
政總質詢問答表及案件登錄議事系統 (質詢事項、機關首長拜
訪議員反映事項彙編)等項目。
(二)其他工作(占二十分):
1.即時傳達公告資訊予機關內部所屬研考人員及首長(十分)
擔任機關內、外部與府會聯絡相關訊息傳達主要窗口,主動
避免機關內部傳達府會聯絡訊息產生斷層,並設有機制統合
機關內部訊息,並減少機關及所屬二級機關承辦人詢問電話
轉接府會聯絡小組。
2.人員更迭行文通知(三分)
府會聯絡員更迭時,是否有依規定行文通知議會、各議員、
本府各一級機關及府會聯絡小組。
3.文件資料依限送達(三分)
對於府會聯絡小組發送簡訊通知請本府各機關派員領取文件資
料,是否均能於其所定期限內送至議員服務處或指定地點,以
完成資料交付工作。
4.工作會議到場參加(四分)
府會聯絡小組不定期舉辦府會聯絡員工作座談會時,機關府會
聯絡員是否於召開會議時能參加與會。
(三)其他加分(占十分):本要點第五點規定予以加分事項。
五、府會聯絡員如有下列情事之一,府會聯絡小組得予加分:
(一)除了負責議員交付案件均圓滿完成外,尚能掌握非負責議員交付
事項並協力轉知承辦機關依限完成者。
(二)積極主動與負責議員或非負責議員保持良好關係,對推動市政有
正面效果者。
(三)就議員召開重大記者會訴求事項,涉及其機關業務,均能妥善處
理,提升機關形象。
(四)對於機關重大市政交辦案件,能全力爭取議員支持,順利獲得議
會通過同意,促進市政運作順遂。
(五)前次因擔任府會聯絡員未滿三個月未予評分,於該期間表現優良
者。
(六)其他因執行職務關係能增進府會關係,並具有優良事蹟者。
六、評分作業期程及程序:
(一)府會聯絡小組應於上、下半年按本要點第四點規定,對於府會聯
絡員各進行一次評分,依第四點所列評分項目,詳實登載於評分
表(如附件一),並彙整繕造評分清冊(詳附件二),於每年上、
下半年定期會結束後一個月內分別完成評分作業。
(二)研考會就市長施政總質詢問答表及案件登錄議事系統(質詢事項
、機關首長拜訪議員反映事項彙編)等項目,於前項規定期限內
,協助提供相關資料送府會聯絡小組辦理。
(三)每次評分結果,府會聯絡小組依其評分結果,函請機關簽辦敘獎
事宜。
七、各機關應依下列評分列等辦理敘獎事宜: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記功一次。
(二)甲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嘉獎二次。
(三)乙等:八十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嘉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