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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個人資料保護管理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6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資訊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落實本中心各科暨會計、
    人事辦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規定之個人資料之管理
    、維護與執行,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個人資料,係指個資法第二條第一款之資料。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確實依個資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四、本中心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個資法第十八條所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
    (二)個人資料保護法令之諮詢。
    (三)個人資料保護事項之協調聯繫。
    (四)單位內職員工個人資料保護意識之提升及訓練。
    (五)損害之預防及危機處理應變之通知。
    前項第一款由本中心各科暨會計、人事主管指定其所屬專責辦理,
    第二款至第五款由本中心設備網路科負責辦理。


五、本中心設置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由設備網路科兼辦,辦理事項
    如下:
   (一)本中心與公務機關間個人資料保護業務之協調聯繫及緊急應變
         通報。
    (二)本中心發生重大個人資料外洩事件聯繫窗口。
    (三)本中心各科之其他重大個人資料保護管理事項聯繫處理。


六、本中心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項目如下:
   (一)002人事行政管理。
   (二)014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或更生保護
         事務
   (三)020存款與匯款業務管理。
    (四)031科技管理
    (五)042 計畫與管制考核。
    (六)043退撫基金或退休金管理
    (七)049 財產管理。
    (八)053教育或訓練行政。
    (九)058採購與供應管理。
    (十)060統計調查與分析
    (十一)063會計與相關服務。
    (十二)065資訊與資料庫管理。
    (十三)066 會員(籍)管理(含會員指派之代表)
    (十四)077僱用服務管理。
    (十五)078輔助性與後勤支援
    (十六)079學生資料管理
    (十七)081學術研究。
    (十八)094 其他公共部門。
    (十九)096其他地方政府事務。
    (二十)101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前項特定目的之項目,應依本中心業務調整,適時修正之。


七、本中心蒐集當事人個人資料時,除符合個資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情
    形之一者外,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
    (一)機關或單位名稱。
    (二)蒐集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類別。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五)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
    (六)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
        響。
    本中心得製作定型化表格,載明應告知事項並經由當事人簽名之方
    式,辦理前項告知。


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以外之利用: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
        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
        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六)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七)經當事人同意。


九、本中心保有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缺漏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
    更正或補充之。
    因可歸責於本中心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於更正
    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之對象。


十、本中心保有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停
    止處理或利用。但符合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並註明其爭議或經
    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保有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
    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符合因執
    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本中心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
    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前三項經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保有單位應以
    書面紀錄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因及處理情形。


十一、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向本中心
    為請求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案件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駁回其申請:
    (一)申請書或證明文件內容有遺漏或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
         仍未補正。
    (二)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各款情形之一。
    (三)有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或第三項但書所定情形之一。
   (四)與法令規定不符。


十二、當事人申請依個資法第十條規定就本中心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
    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應於收件後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
    。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15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
    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之請求,本中心應於
    收件後三十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
    不得逾三十日,並應將其原因以書面通知請求人。
    當事人經本中心核准閱覽其個人資料時,保有該資料單位應派員在
    場陪同之。


十三、當事人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個人資料複製本者,準用臺中市政
    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提供政府資訊收費標準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十四、個人資料檔案,其性質特殊或法律另有規定不應公開其檔案名稱
    者,得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或相關法律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十五、本中心依個資法第十七條規定為公開時,應於建立個人資料檔案
    後一個月內為之;變更時,亦同。公開方式應予以特定,並避免任
    意變更。


十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工作,應符合行政院及其他相關資訊作業
    安全與機密規範。


十七、各單位個人資料檔案洩漏、被惡意破壞、毀損、竊取、竄改、攻
    擊、作業不慎之危安及其他侵害情事,應進行緊急因應措施,並迅
    速通報;如屬以自動化機器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洩漏事件,除依
    前揭規定處理外,另通報本中心資安聯絡人員,由其上網通報至行
    政院國家資通安全會報政府資通安全組。


十八、本中心依個資法第四條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適用
    本要點。


十九、本案奉主任核准後實施,修正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