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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作酬勞費用基準
民國 100 年 03 月 10 日
全文檔案:
圖表附件: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本市各類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工作酬
    勞費用(以下簡稱酬勞費)支給方式,特參照考選部各項考
    試工作酬勞費用支給要點,訂定本基準。
二、酬勞費支給原則如下:
(一)本基準使用之經費來源為報名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
(二)若報名人數過少或經費不足、收支無法平衡時得以低於
本基準之金額以下支給。
(三)經費收支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外聘及內聘人員之酬勞費支給項目及金額如附表。
四、本基準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