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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06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中正紀念館場地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展社會藝文活動,發揮臺中
          市中正紀念館(以下簡稱本館)場地使用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並委託臺中市大甲區公所(以下簡稱大甲區公所)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本館場地包括中正廳、文化教室、多媒體簡報室及
          中正藝廊。


第四條   機關、學校、法人、團體或個人舉辦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
          公益活動時,得申請使用本館場地。
          前項申請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具申請書,向大甲區公所提出
          申請,並應於許可通知後三日內,繳納場地使用費、保證金及
          空調使用費;逾期未繳納者,視同放棄申請。


第五條    本館場地使用時間及使用費、保證金等收取標準如附表。

第六條   與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共同主辦之文化、社教、藝術或其他公
          益活動,得酌減或免繳場地使用費。
          中央或臺中市立案之老人、身心障礙及兒童等非營利團體,申
          請使用場地,其場地使用費按前條附表百分之二十收取。


第七條   申請場地使用者,如遇水災、風災、地震等不可抗力之原因致
          不能使用,所繳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全額退還。
          申請人經核准後放棄使用時,除不可抗力之情事致不能使用外
          ,應於預定使用一星期前向大甲區公所申報,其保證金退還二
          分之一,已繳交場地使用費全額退還;逾期申報或未申報者,
          其保證金全數不予退還,已繳交場地使用費全額退還。


第八條   使用本館場地及各項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如須啟用
          燈光、音響、舞台吊具及其他設備、張貼海報、懸掛旗幟或須
          加裝照明、電器設備或移動設備者,應徵得大甲區公所同意並
          會同處理。
        場地使用者於使用完畢後,應即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點交大
          甲區公所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前項使用者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場地設備者,大甲區
          公所得代為清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付,不足之數並
          追償之。


第九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許可使用;已許可使用者,撤銷或廢
          止其許可,所繳保證金不予退還,其餘費用按使用比例退還: 
          一、違背政府法令之活動。
          二、違反社會善良風俗之活動。
          三、公職人員選舉政見發表會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四、活動有損本館設施環境之虞。
          五、與本館宗旨不符之活動。


第十條   本辦法所收取之各項費用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