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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澄清吏治,建構機關廉潔形象
    ,爰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
    務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須知。


二、本局所屬員工,指本局暨所屬機關之全體員工。
    本須知所稱之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局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三、本局所屬員工與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時,應依本須知之規定
    ;本須知未規定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


四、本局所屬員工之倫理責任
    (一)本局所屬員工應崇法務實,廉潔自持,建構本局暨所屬機關優質
        廉政文化。
    (二)本局所屬員工應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以「廉能、開放、效率」為
        服務理念,公正無私執行職務。
    (三)本局所屬員工應依法行政,以公共利益為價值取向,不得假借職
        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之利益。


五、本局所屬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得要求、期約或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財物或不正利
        益。
    (二)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接受旅遊招待、喝花
        酒或高爾夫球球敘等。
    (三)不得接受任何施壓、請託關說而有違反法令行為。
    (四)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為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五)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
        及底價。
    (六)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七)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追加預算或履約、驗收不實等違反
        採購法令之行為。
    (八)不得訂(修)定違反法令之標準、作業規定、規範或解釋。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採購,亦不
        得私自借牌營業。
    (十)不得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向與
        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索取財物或回扣。
    (十一)不得由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
          人或家屬。
    (十二)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三)不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奕行為。
    (十四)不得涉足賭場、酒家、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之聯誼中心
          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十五)不得有不正常男女關係、違背善良風俗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
          官箴之行為。
    (十六)其他有關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之不
          正利益或招待均應拒絕,且應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
          、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六、責任檢討
    (一)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本須知,該管長官知情者,應立即知會政風室
        查處。
    (二)本局所屬員工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者,依相關規定懲處;其
        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七、本須知奉  局長核定後函頒實施,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