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為穩定農業產銷並提升產業競
爭力,以求農業永續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農業建設經費補助對象為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之農產品批發市場
、農業有關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辦理與農業有關計畫之公私立
各級學校、本市所轄各級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場、畜牧產業團體
、產銷班、農民及其他與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
三、農業建設經費補助之項目如下:
(一)生產設施。
(二)生產機具。
(三) 生產及防治資材。
(四)運銷設施、設備(含供作農產品運輸、加工、冷藏、冷凍等使
用之車輛)及資材。
(五)集貨加工設施及設備。
(六)農業及農村環境改善。
(七)國內外行銷活動及措施。
(八)各級農會發展經濟(金融)事業計畫與各項農業推廣教育、家政
四健推廣、性別平等教育推廣、農業志工、農業金融、農會組
織業務發展推廣輔導及教育訓練研習等。
(九)農業產業文化、休閒農業發展及青年農民輔導等。
(十)林業、生態保育及環境教育推廣。
(十一)漁業相關補助。
(十二)其他農業建設相關事項。
四、對產銷班組織之補助以班員共同使用者為優先、班員個別使用者次之
,其補助應納入輔導單位所提之計畫書,補助標準比照行政院農業委
員會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
五、依本要點申請補助,其補助標準以不超過各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為
限。但符合下列各款之一,得專案簽請農業局局長核准提高其補助比
例:
(一)全市性計畫。
(二)迫切性計畫。
(三)配合本市、臺中市政府或農業局專案計畫或政策者。
(四)因應農產品產銷失衡所採取之各項措施。
(五)區域整合性計畫。
六、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劃設之休閒農業區其公共空間、公共設施、
具共同使用性質之建設及各項公共設施軟體、宣傳行銷、農業產業文
化建設補助細項等補助標準,以不超過各休閒農業區計畫總經費百分
之九十五為限。
七、本市各級農會發展經濟事業計畫補助優先順序:
(一)營造具經濟性及創新之特色產業、區域整合經濟性事業計畫。
(二)建立品牌及推動農會CIS企業識別計畫。
(三)既有經濟性事業擴大規模計畫。
八、農業局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年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限
。但本市之農產品批發市場、農業有關之公立試驗研究機關(構)、辦
理與農業有關計畫之公私立各級學校、農會、漁會、以推展農業生產
運銷、有機農業、休閒農業、生態保育為宗旨之民間團體或配合中央
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不在此限。
九、補助對象申請農業局預算補助時,應擬具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一),並
敘明經費內容,由農業局依下列事項審查核定:
(一)計畫內容是否詳實,計畫目標是否明確。
(二)計畫是否符合地區農業發展之需求,並符合政策目標。
(三)經費需求之編列項目是否符合計畫目標。
(四)預算項目編列是否合理。
若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送各機關審核,如有隱匿其他
補助財源或與農業局補助同一預算科目重複者,經農業局發現將同
額由農業局補助款內扣除外,並依第十二點督導及查核不符結果方
式辦理。
十、計畫執行:
(一)計畫核定後應確依內容執行,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應
敘明理由並於執行前報請各機關核准後始可辦理。如有隱匿不
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受補
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或農會財務處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核定之補助計畫應於當年度完成,但有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對象
或特殊原因,得專案申請核准展延,展延期限最長為一年,並
以一次為限。
(三)補助設施涉建築行為者,應依建築法相關規定取得各項執照。
(四)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期限內完成,並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及臺中市政府農業局
補助各級農會經費核銷注意事項辦理撥付及核銷作業,如有結
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計畫因故無法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
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分應予繳回。計畫結束
後一個月內編製執行成果報告表(如附件二)送農業局備查。
(五)受補助對象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
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六)屬設施或設備計畫完成後,應在明顯位置標示補助單位、年度
及計畫名稱。
(七)受補助對象因故必須終止或取消補助計畫時,應向農業局提出
申請,且不得再重新申請本項計畫補助。
(八)農業局補助計畫項下所購置之財產,其所有權歸屬於受補助對
象,由受補助對象自行登錄管理,並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
購置之財產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
告金額以上者,未經農業局書面同意,不得處分。處分有所得
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
(九)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應連同補助經費
,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
(十)留存受補助對象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
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
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原補(捐)助機關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捐)助案件或
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捐)助款或停止補(捐)助一至五年
。
(十一)核定之補助計畫其支出有關原始憑證,如留存受補助對象,
將按季通知審計部臺中市審計處。
如有擬新增列之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對象者,採個案簽辦納原始憑
證存受補助對象(如附件三)方式辦理。
十一、經費請撥及支出憑證之處理程序:
(一)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規定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
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捐)助
金額。
(二)經農業局審核通過受補助對象之組織人員分工明確、檔案保
管制度健全者,得留存原始憑證,惟須受農業局不定期查核
,並做成相關紀錄,農業局應通知審計機關。倘受補助對象
不符上開保存條件或欲檢附原始憑證辦理核銷作業者,應於
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連同核定公文、領據、會計報告、經
費支用明細表、支出機關分攤表、電子檔光碟各乙份及成果
報告書(內含核定計畫書)一式三份等送回農業局審核保存
。
(三)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對象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連同核
定公文、領據辦理核銷,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農業局結案:
1.會計報告。
2.經費支用明細表。
3.支出機關分攤表。
4.計畫成果報告(內含核定計畫書)一式三份及電子檔光碟
。
(四)如受補助對象遇有人事或其他變動,原始憑證須一併轉移者
,應函報農業局。
十二、督導及查核:依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計畫查核表辦理(如
附件四)
(一)受補助對象應接受農業局定期或不定期派員督導查核,不得
拒絕,查核結果與原計畫不符者,補助款予以追回,並視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對象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
助一至五年。
(二)前款督導查核得由農業局業務科、研考、會計及政風人員組
成查核小組辦理之,其查核方式由研考單位另定之。
(三)業務單位應確實追蹤計畫執行成果、評估補助效益,並得為
往後年度計畫申請之審查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