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求補助各級農會經費之核銷作
業順利執行,俾利各級農會有所遵循,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範圍:以本局補助臺中市各級農會之經費為限(含全額補助及部
份補助);至本市所轄漁會、農業合作社場、產銷班、農民及其他與
農業有關之非營利性團體得比照辦理之。惟中央及本局對各級農會之
補助,若已按補助計畫性質另訂有作業規範及經費請撥核銷程序者,
則從其規定,不在此限。
三、會計處理原則:
(一)補助經費之處理,應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助
要點、會計法、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專款專用,不得與各團體本身之經費帳目相混。
(三)計畫經費預算經本局核定後,經費應在核定範圍內支用。計畫執
行期間倘各用途別科目間必須流用時,其流入數額未超過原預算
數額百分之二十,流出數額未超過原預算數額百分之二十,得由
各級農會自行核定,但資本門不得流為經常門,人事費不得流入
流出,請各級農會於報送計畫時,應事前於預算經費概算表內標
明得流用之字樣及得流入、流出之百分比。各級農會未按前述規
定者,其相關支出應予剔除。
(四)本局補助款,不可用作下列各項開支:
1.不合計畫預算之支出。
2.購買計畫執行單位本身之物資。但因業務需要,於自營超市以
市場價格取得者,不在此限。
3.交際應酬費用、贈款及各種私人用款。
4.禮品、紀念品、工作服及帽子等項目。
(五)本局補助款「雜支」項目非採列舉式編列者,其編列上限為補助
款百分之十。
(六)本局補助款若核定項目內有「設備費」,應以採購執行計畫所需
之設備為限,且設備費必須以計畫預算科目內列有名稱者始得開
支。
(七)款項之支付應取得符合會計法及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等相關規定之
原始憑證。
(八)凡支付款項,其原始憑證不能分割而由數機關共同分攤支付者,
尚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
(九)人員出差,應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
報支差旅費補充規定報支旅費,並檢附出差旅費報告表。
(十)採購案件因廠商違約或逾期交貨等之罰款,由本局於補助款逕行
扣除。
(十一)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
則第四點第五款之規定,受補(捐)助經費於補(捐)助案件
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捐)助比例繳回,上述比例請計
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四捨五入;若計畫因故無法
繼續執行時,除應以書面說明原因外,已請領之款項未執行部
分應予繳回。
(十二)各級農會所報計畫,無論係獲中央及本局全額補助,農會毋需
配合款者,或是部分由中央及本局補助,部分由農會自籌者,
原始憑證應按核定計畫逐一黏貼支出憑證黏存單按序編號,並
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逐級經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裝訂
成冊,報送本局核銷。但經本局同意採就地查核者,原始憑證
毋需報送本局核銷,由本局作成相關紀錄,定期通知審計機關
。
(十三)各級農會於計畫辦理完竣時,除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
建設經費補助要點,倂附執行成果報告表、計畫考核表外,另
應檢附領款收據(加蓋關防)及編製會計報告、支出機關分攤
表一併報送本局。
四、各級農會執行計畫,如有變更事項致原核定計畫預算不能配合需要而
又未能依第三點第三款規定辦理時,不論補助金額是否增減均應填具
預算變更明細表並敘明具體理由,於計畫結束前申請變更預算。資本
門預算不可申請變更為經常門預算。
五、有關工程之定作、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應依政府採購法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發布相關子法辦理。
六、有關執行機關計畫執行進度、作業流程、採購程序、經費收支及原始
憑證管理等情形之督導及考核,悉依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
經費補助要點第十一點規定辦理。
七、本注意事項如有未盡事宜,應依相關法令辦理。
八、本注意事項簽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