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協助本市青年創業,減輕創業
    貸款利息之負擔,辦理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以下簡稱利息補貼)作
    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申請人向勞工局申請,依先後順序審核補助,至預算額度用完
    截止受理申請。



三、利息補貼之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一)申請人或事業體之負責人設籍臺中市一年以上。
    (二)年滿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六歲,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三)所經營之事業體,營業地址及稅籍設於臺中市,依法辦理登記或
        立案。且原始設立未超過六年,以核撥貸款之日期為推算基準。
    (四)通過申貸以下貸款之一:
        1.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貸款或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貸款
          。
        2.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青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
        3.臺中市政府之幸福小幫手貸款或青年創業及中小企業貸款。
        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企業小頭家貸款。
        5.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住民青年創業貸款
          。
        6.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之青年從農創業貸款。
        7.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之青年農民創業及農企業貸款。
    (五)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貸款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
        創業補助者。
    前項申請人申貸第四款第六目及第七目者,所經營事業體依法得免申
    請商業登記及免辦稅籍登記。



四、本要點以補貼第三點第四款所列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利息補貼二十
    四個月,自核准日次月起連續計算,其補貼利率由勞工局按實際貸款
    利率計算。
    (一)申請利息補貼之貸款金額以新臺幣三百萬元為限,如有續貸或重
        新辦理貸款之需求,得向勞工局重新申請利息補貼,惟每人以一
        次且合計貸款金額仍以三百萬元為限。
    (二)以事業體名義申請獲貸者,應以事業體負責人為申請人。
    (三)除第三點第四款第三目之貸款,每人補貼之貸款金額以一百萬元
        為限外,其餘每人之補貼總貸款金額以三百萬元為限,且不以申
        請人出資額或事業體資本額為利息補貼之限制,共同創業之出資
        人符合本要點第三點規定者,得同時申請補貼。同一事業體申請
        利息補貼應以二人為限,且補貼總貸款金額以六百萬元為限。
    前項申請人利息補貼於一百一十年一月至十二月,補助達二十四個月
    期滿,惟所經營之事業體受新型冠狀病毒(COVID-19)疫情(以下簡稱
    疫情)影響者,補貼期限得申請由二十四個月延長為三十六個月,申
    請期間自旨揭要點修正公布日起至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五、申請本要點之利息補貼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勞工局提出申請: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貼補申請書。
    (二)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事業體設立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申貸第三點第四款
        第六目或第七目,且符合商業登記法第五條規定者,得免附本款
        文件。
    (四)可資證明稅籍登記於本市之證明文件。但申請人申貸第三點第四
        款第六目或第七目,且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二十九
        條規定者,得免附本款文件。
    (五)可資證明事業體之合夥人及出資人之文件。
    (六)未曾接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創業性補助或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
        補助之切結書一份。
    (七)金融機構核准貸款之貸款證明書。
    (八)書面敘明受疫情影響原因及現況,但申請人非屬第四點第二項資
        格者得免附本項文件。
    前項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工局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者,應重新提出申請。
    勞工局得派員訪視確認經營事實,經核符合申請條件後,發給核准貼
    補函。


六、利息補貼經核准後,申請人應於每年四月五日、七月五日、十月五日
    前及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按季檢具下列文件向勞工局辦理利息補貼之請
    款手續:
    (一)核准貼補函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二)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初次請領需檢附。
    (三)向貸款之金融機構繳交貸款利息收據正本。其補貼之金額為正常
        繳息之金額,不含本金、逾期利息及違約金部分。
    (四)領據。
    (五)核准延長貼補函影本,初次請領須檢附。
    前項請款時間逾十五個日曆天未提出申請者,當期不予補助,但有特
    殊原因經勞工局同意者,不在此限。申請文件如有欠缺,經勞工局通
    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視同放棄當期補貼。不予
    補貼或放棄補貼之當期自原核准補貼之二十四個月內扣除。


七、申請人每季請領利息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每季請領利息之憑證負責
    ,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八、勞工局得不定期派員查訪申請人之事業經營情形。如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自事實發生日起終止補貼,申請人並應繳回事實發生日起已
    補貼之利息:
   (一)戶籍或所經營事業之稅籍遷出臺中市。
   (二)未依原核定之創業計畫執行。但經勞工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三)與創業計畫不符。
   (四)經營不善或因其他原因致停歇業、解散。
   (五)以事業體名義申請之負責人變更。
   (六)營業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七)規避、妨礙或拒絕查訪。
   (八)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情形。



九、申請人不符合申請之資格條件,於申請時檢具偽造或變造之文件,
    勞工局得撤銷其利息補貼,並要求申請人繳回已補貼之利息。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另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