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為降低農業生產受天然災害及野生動物危害所致之損失,
以補助各項生產資材及設施方式,協助農民復建以恢復生產經營,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復建補助,定義如下:
(一)農作物復建補助:係指補助災害復建所需清園藥劑及有機質肥料
。
(二)農業設施補助:係指補助修繕或新建災害預防性設施及災害復建
防救設施。
(三)畜牧復建補助:係指補助牧草、畜禽損失補助及畜禽舍、堆肥舍
等設施。
三、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因颱風、焚風、龍捲風、豪雨、霪雨、冰雹
、寒流、旱災或地震所造成之災害。
前項以外之天然災害及野生動物危害發生且有救助之必要時,得由臺
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以專案認定之。
四、本要點補助對象,指設籍臺中市實際從事農、牧生產之自然人,且土
地位於臺中市。
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補助以一次為限。
五、農業局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得視農業損失程度,將救助地區及
品項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依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公告
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同時啟動本復建補助作業。但農作物災情
無法於天然災害發生後七日內顯現者,應於三個月內完成提報。
野生動物危害發生後七日內,由區公所認定,倘有疑慮得報請農業局
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認定,受害率須達百分之十以上始依本要點辦理復
建補助。
如有災情區公所應即時勘查及拍照存證,避免畜禽災後急須清理而造
成日後實地查證之困難。
農業局就前項農、牧損失程度有疑義時,得請區公所檢附主要受災地
區勘查報告。必要時應會同農業局、相關專家學者及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各試驗改良場所共同認定。
本要點之農業天然災害復建補助項目及額度如附件。
六、農業災害復建補助之作業程序及辦理期限如下:
(一)各區公所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現金救助地區之翌日起三十日
內完成勘查後,填具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總表及作物類別統計
表層報農業局及副知轄區農會,並協助轉知農民逕向轄區農會申
辦農業災害復建補助事宜。
(二)農會收到現金救助總表及作物類別統計表後,須於一個月內向農
業局研提農業災害復建補助計畫,並於計畫核定後三個月內執行
完竣,檢送相關核銷文件至農業局;倘農會未能依限辦理核銷,
應敘明理由並經農業局同意後始得展延計畫。
(三)設施搭建則依附件之補助額度另案研擬作業程序辦理。
七、農民申請農業天然災害復建補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農業局或區
公所查證屬實,當次農業損失不予補助;已撥付補助款者,應以書面
通知農民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一)誤導區公所勘查人員勘查與申報受災地點不符之地點。
(二)申報受災地點未實際做農業生產使用或實際受災項目與申報項目
不符。
若有前項各款情形,已領取補助款而未依限返還者,於下次申請農業
天然災害復建補助時,農業局應不予補助。
八、野生動物危害以個案辦理,農民提出申請後,由區公所認定,倘有疑
慮得報請農業局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認定,由農業局邀集野生動物及相
關農業專家協助確認野生動物種類及認定受損率。
九、為辦理復建補助,農業局應依產業性質,指派專人負責或採任務編組
方式辦理權責範圍內之補助工作。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