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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教職員健康檢查處理原則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為積極照護臺中市立各級學校暨幼兒園(以下簡稱市立學校暨幼兒園
    )教職員身心健康,推動公教人員自主健康管理,預防疾病發生,期
    達到早期發現早期治療之效,進而營造一個健康有活力的組織,以提
    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每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之適用對象:
   (一)本市立各級學校校長。
   (二)本市立幼兒園園長。
    市立學校暨幼兒園四十歲以上編制內之教職員(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每二年補助一次健康檢查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市立學校暨幼兒園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教職員(不含契約進用人員)
    ,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給予公假一天前往受檢,並須
    由受檢人員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受檢人員當年度因職務異動致補助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一萬六千元者,
    得選擇申請補助新臺幣一萬六千元,但應扣除已補助之金額。
    第二項之四十歲以上人員,指前一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滿四十歲者
    。


三、所需經費由市立學校暨幼兒園相關預算項下勻支。

四、受檢人員須事先向服務學校暨幼兒園人事單位提出公假申請,並辦妥
    請假手續方得前往檢查;受檢人員得以補助當年度公假一天前往受檢
    。惟因職務異動致得補助之健康檢查費增加而申請再一次檢查者,市
    立學校暨幼兒園得依其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連同前一次最
    高給予二日。
    受檢人員以不影響公務及課務為原則(課務應自理)。
    實施健康檢查之項目,由受檢人員依補助額度及個人健康狀況,自行
    至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限於醫院及教學醫院)
    、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
    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健康檢查費用由受檢人員先行負擔,於當年度內填寫補助費申請表並
    檢附醫療院所或機構之健康檢查繳費收據正本,向人事單位申請補助。
    實施對象於年度內已申請他項健康檢查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項補助。
    市立學校暨幼兒園應繕造所屬人員實施健康檢查情形之清冊,並予以列
    管。


五、本處理原則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