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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實施要點
民國 103 年 03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特殊教育心理評量人員(
    以下簡稱心評人員)實施心理能力評量之有效性,提昇鑑定結果之公
    信力,發揮彈性安置及教學輔導功能,落實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輔導工
    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心評人員分為儲備、初階、進階三級制,依實際參與心理或教育
    測驗研習及評量實務工作狀況,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查後,取得資格者由本局每學年定期辦理核
   (換)發證書。
    所有合格正式編制特殊教育教師均需成為初階心評人員。
   (一)儲備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本市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
         2.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特殊教育系所組、特教學分班畢(結)
           業,具備特教及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市合格教師者。
         3.國內外大學、師範院校相關系所組(教育、幼教、輔導、心
           理等)畢(結)業,具備心理評量或測驗診斷專長,且為本
           市合格教師者。
   (二)初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取得相關心理測驗研習證書,並完成初階心評人員第一階段
           研習課程及課後評量。
         2.完成初階心評人員第二階段個案實作及至少兩份個案評量報
           告。
   (三)進階心評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
         1.完成心評人員專長認證課程並通過課後評量。
         2.連續擔任初階心評人員評量工作五年以上,且近五年內評量
           個案累積達二十人次以上。
         3.每年參與心理測驗相關研習至少六小時。



三、各級心評人員執行鑑定評量工作表現優良者,每學年經鑑輔會審議後
    ,由本局核予獎勵。



四、各級心評人員參與相關培訓課程或執行鑑定評量工作時,均應遵守專
    業倫理及工作注意事項。
    違反前項情事,經鑑輔會審議後,由本局辦理適當懲處,並得調降或
    廢止其心評人員資格。



五、各級心評人員證照有效期限五年,經考核後重新換證。如自取得各級
    心評人員證照後皆未執行本市鑑定評量工作,應重新參與心評人員相
    關培訓課程,並由鑑輔會重新審查其資格。



六、執行本要點所需各項經費,得由本市特殊教育年度經費預算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