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下稱幼兒園)之退費
方式及金額或比率,以確立幼兒因故離園或請假期間合理之退費基準
,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 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家長繳交
之就讀費用(以下稱月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
者,退還當月二分之一月費,其他已繳交之月份則退還未發生教
保服務之月費。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
分之二離園者,退還當月三分之一月費,其他已繳交之月份則退
還未發生教保服務之月費。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每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
,退還當月未發生教保服務日數之餐點費,其他已繳交之月份則
退還未發生教保服務之月費。
三、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
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應退還請假期間之
餐點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
例假日)以上者,幼兒園應以停課期間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
還餐點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者,幼兒園應以停
課期間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還餐點費,或得於事前減收費用
;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前三項退還餐點費之計算方式可跨月計算,但跨學期者不予列計。
四、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通知)、繳費收據或教保服務契約中註記退費
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