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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退費基準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非營利幼兒園(下稱幼兒園)之退費
    方式及金額或比率,以確立幼兒因故離園或請假期間合理之退費基準
    ,特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二、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退費:
  (一)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提出  無法就讀者,全數退還家長繳交
        之就讀費用(以下稱月費)。
  (二)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未逾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
        者,退還當月二分之一月費,其他已繳交之月份則退還未發生教
        保服務之月費。
  (三)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當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
        分之二離園者,退還當月三分之一月費,其他已繳交之月份則退
        還未發生教保服務之月費。
  (四)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逾每月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
        ,退還當月未發生教保服務日數之餐點費,其他已繳交之月份則
        退還未發生教保服務之月費。


三、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含例假日)以上,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
    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含例假日),應退還請假期間之
    餐點費,其餘項目不予退費。
    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達五日(含
    例假日)以上者,幼兒園應以停課期間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
    還餐點費。
    國定假日、農曆春節連續達七日(含例假日)以上者,幼兒園應以停
    課期間之教保活動日數計算,按日退還餐點費,或得於事前減收費用
    ;但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
    前三項退還餐點費之計算方式可跨月計算,但跨學期者不予列計。


四、幼兒園應於收費規定(通知)、繳費收據或教保服務契約中註記退費
    基準、幼兒實際入園日及全學期教保服務起迄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