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之弱
勢勞工減除就業障礙、渡過生活危機,提供經濟補助,以達順利求職
、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及外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者之弱勢失業勞工(下稱個案),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
記或接受服務有下列情況之ㄧ者:
(一)求職期間具積極求職動機。
(二)就業初期。
前項第一款求職期間,係指自求職登記日起算十四日;積極求職動機
,係指求職期間每七日須接受本局就業服務窗口開立推介二次以上,
且無因工作地點距離個案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內而拒絕推介之情
事;前項第二款就業初期,係指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或
接受服務後,有就業事實,且就業未滿二個月。
三、第二點所稱個案,係指符合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對象及高齡
者、性侵害被害人、非自願離職者、藥癮者、職業災害勞工、街友、
新住民、弱勢青少年(十五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且未升學未就業、偏
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年)以及其他經就服員評估後認定需要協
助者。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生活補助:符合第二點且經濟困難者,每人補助一次新臺幣六千
元為限。
(二)就業獎勵:
1、全時工作:符合第三點且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推介就業者,
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全時工作受僱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
續就業達一個月,核發第一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三千元;於同
一事業單位繼續就業達三個月,核發第二次就業獎勵新臺幣
九千元。就業獎勵須於符合申請資格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
請。
2、部分工時:符合第三點且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推介就業者,
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工作之受僱者。
(1)每月領取薪資未達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
資第一級距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達一個月,核發
第一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
就業達三個月,核發第二次就業獎勵新臺幣四千五百元。
就業獎勵須於符合申請資格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2)每月領取薪資符合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之部分工時投保薪
資第一級距以上者: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達一個月,
核發第一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三千元;於同一事業單位繼續
就業達三個月,核發第二次就業獎勵新臺幣九千元。就業
獎勵須於符合申請資格翌日起六十日內提出申請。
前項所稱有經濟困難者,係指家庭總收入及存款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
,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七五倍,且每
人每年存款不得超過政府當年度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標準動產限額一點
七五倍,動產存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
息所得推算,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
款固定利率計算。但個案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
在此限(全家人口計算範圍:個案本人、配偶,以及設籍同戶或共同
申報納稅之子女及父母)。
前項各款補助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個案不得再次要求核發:
(一)前次領取超過五年。
(二)前次領取超過三年,且申請當日前二年內,就業保險年資合計滿
一百八十日以上。
領取第一項補助同一時期(係指核定第一項補助項目之評估日起前三
十日)不得與其他相同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重複領
取,並優先保障原住民身分者五名,如當年度九月後保障名額仍有賸
餘則開放予其他符合資格者。
五、核發作業程序:個案需至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並經本局
就業服務窗口評估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由個案提供相關文件交
本局就業服務窗口協助評估後送件,不符評估後送件資格者,本局就
業服務窗口應不予受理。
六、應檢附文件:
(一)核准之評估表正本。
(二)領據正本。
(三)個案切結書正本。
(四)個案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
(五)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六)請領第四點第一項規定之給付,須由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提供開立
推介卡或個案服務記錄證明文件。
(七)個案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八)須依第四點第二項提供各項狀況相關證明文件佐證經濟顯有困難
,惟具以下狀況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免計人口數及所得資料
:
1、具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者,倘因受暴因素無法取得配偶及子
女所得收入,檢附有效之保護令證明。
2、家庭成員入監服刑應檢附入監證明,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
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文件。
(九)若因地處偏遠地區、受金融機構限制無法辦理補助轉帳或因故無
法以金融機構方式領取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由就業
服務處審慎評估後,採以特例核定以支票方式給付。
七、本要點之補助撥付時,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於評估表敘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已領取之補助
款:
(一)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關懷訪視。
九、就業服務處得不定期關懷訪視個案求職或就業情形,經就業服務窗口
評估得推介個案參加相關就業促進活動,如個案拒絕本局得不予核定
補助款,自不予核定日起三十日內不得再次要求核發。
十、本要點執行機關為就業服務處,相關表格由其另訂之,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經費編列預算支應,如經費用罄即停
止受理,得不再受理案件之申請,並由本局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