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協助有工作能力及就業意願之弱
勢勞工減除就業障礙、渡過生活危機,提供經濟補助,以達順利求職
、穩定就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及外國人與設籍本市之國民結婚,且獲准
居留者之弱勢勞工,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或接受服務有
下列情況之ㄧ經濟困難者:
(一)求職期間具積極求職動機。
(二)就業初期(就業未滿二個月)。
三、第二點所稱弱勢勞工,係指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
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更生受保護人、非自願
離職者、藥癮者、職業災害勞工、街友、新住民、弱勢青少年(十五
歲以上未滿二十四歲且未升學未就業、偏遠地區或高危機高關懷青少
年)及其他經就服員評估後認定需要協助者等任一資格者。
第二點所稱有經濟困難者,指符合以下狀況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已接受機關補助之各補助
項目總額仍不足以維持個人或家庭基本生計者。
(二)家庭總收入及存款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
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點七五倍,且每人每年存款不得超過
政府當年度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標準動產限額一點七五倍,動產存
款本金之計算方式,以最近一年度財稅資料顯示之利息所得推算
,推算利率以最近一年臺灣銀行全年平均值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
利率計算。但申請人舉證存款利率為優惠利率或其他利率者,不
在此限(全家人口計算範圍:申請人本人、配偶,以及設籍同戶
或共同申報納稅之子女及父母)。
四、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
(一)生活補助:每人補助一次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如有特殊情形
並經本局核准,得延長補助最長至二次,合計新臺幣一萬二千
元為限。
(二)住宿補助:每人補助一個月房租,以新臺幣六千元為原則,如有
特殊情形並經本局核准,得延長補助至二個月,合計新臺幣一萬
二千元為限。本項補助申請人需為租賃契約承租人,且出租人不
得為其三親等內之親屬。
(三)就業獎勵: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推介就業且已領取本要點生活補
助,於同一事業單位連續就業滿三個月且月投保薪資達基本工資
者,經評估仍有經濟需求,核發新臺幣六千元,每人以補助一次
為限。本項獎勵名額以二十名為限,額滿後不再受理,其中五名
優先保障原住民身分者,如當年度十月後保障名額仍有賸餘則開
放予其他符合資格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稱特殊情形,係指接受第一次補助款項撥
付後二個月,經本局評估持續積極求職行為者或就業初期者,仍
有明確且急迫性之經濟需求,積極求職行為者應符合每月有二次
推介紀錄且無因工作地點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內
而拒絕推介之情事;該兩款補助於領取後二年內不得重複領取。
第一項第三款及前項所稱經濟需求,係指家庭應計算人口具工作
能力者佔總人口數三分之一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
,每人每月平均收入在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三分之二
以下者。
領取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補助同一時期不得與其他相同屬性之
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重複領取。
五、申請作業程序:申請人需至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辦理求職登記或接受服
務,並經本局就業服務窗口評估符合第二點之補助對象者,由申請人
提供相關文件交本局就業服務窗口協助提出申請,不符申請資格者,
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應不予受理。
六、申請應檢附文件:
(一)核准之評估表正本。
(二)領據正本。
(三)申請人切結書正本。
(四)申請人個人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
款之第二次補助者,應另提供存摺內頁以識別第一次補助款項撥
付時間。
(五)申請住宿補助,須提供租屋契約影本。
(六)查詢個人相關資料同意書。
(七)申請第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就業獎勵,須由本局就業服務窗口提供
介紹開立證明文件。
(八)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及全戶戶籍謄本影本。
(九)須依第三點第二項提供各項狀況相關證明文件佐證經濟顯有困難
,惟具以下狀況者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得免計人口數及所得資料
:
1、具家庭暴力被害人身分者,倘因受暴因素無法取得配偶及子
女所得收入,檢附有效之保護令證明。
2、家庭成員入監服刑應檢附入監證明,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
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者應檢附報案文件。
(十)若因地處偏遠地區、受金融機構限制無法辦理補助轉帳或因故無
法以金融機構方式領取補助者,應檢附相關資料或證明,由臺中
市就業服務處(以下簡稱就業服務處)審慎評估後,採以特例核定
以支票方式給付。
七、本要點之補助撥付時,支出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並於評估表敘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項目及金額。
八、申請人如有下列情事之ㄧ,應負相關法律責任,並繳回已領取之補助
款:
(一)所檢具之證明文件係偽造或變造。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關懷訪視。
九、就業服務處得不定期關懷訪視申請人求職或就業情形。
十、本要點執行機關為就業服務處,相關表格由其另訂之,修正時亦同。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經費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