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勞工局)為改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中
高齡求職者(以下簡稱個案)就業環境,透過獎勵事業單位提供合適職
缺並實際僱用個案,以提升中高齡者就業穩定度,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勞工局,執行機關為臺中市就業服務處 (以下簡
稱就業服務處)。
三、本要點所稱事業單位資格如下:
(一)事業單位應提供合法的勞動條件工作環境及待遇,且向就業服
務處辦理求才登記。
(二)設立一年以上且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工廠登記所在地為本市之
事業單位,其所提供之工作機會為中高齡者體能所能負荷並限於
本市轄區。
(三)連續僱用就業服務處推介之個案,並為其投保就業保險滿三十日
,且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須達第三級以上者。僱用期間之計算
,以就業保險生效之日起算。
四、本要點所稱個案資格如下:
(一)於就業服務處辦理求職登記時,其失業期間已連續達三十日以上
,且年滿四十五歲以上之個案,須經就業服務處採用簡易諮詢評
估工具,就個案之工作能力、就業意願、自行尋職能力及表達能
力等四項評估給分後,符合就業能力較弱勢者。
(二)個案須接受就業服務處提供就業諮詢及服務,並推介至事業單位
就業者。
(三)個案如經就業服務處評估需參加職業適性診斷、履歷健診、職涯
諮詢、心理諮商或職涯成長團體等促進就業活動或課程,無正當
理由,不得拒絕。
五、審查程序及標準如下:
(一)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於個案受僱用期間進行實地訪查。
(二)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受理申請案件,應自受理之日起二十
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但申請文件缺件者,事業單位須於執行機
關通知後五個工作天內補齊,就業服務處所屬就業服務站於補件
後的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
(三)就業服務處於核定申請案時,得依本要點目的、年度預算規劃、
申請者順序及事業單位產業類型、勞雇雙方僱用狀況等,綜合考
量後核定獎勵金額。
六、獎勵金標準:
(一)計算金額
1、勞雇雙方約定以按月計酬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下列標準核發:
(1)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為第三級至第六級距
者,依個案人數計算獎勵金額度,前九十日獎勵每人每月
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第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獎勵每人每
月新臺幣二萬元。
(2)事業單位僱用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級距第七級以上者,依個
案人數計算獎勵金額度,每人每月最高以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每月基本工資為限。
2、勞雇雙方約定按前目以外方式給付工資者,依事業單位所僱
用個案人數及其工作時數,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每小時基
本工資計算獎勵金額度,且每一個案每月不得逾新臺幣一萬
三千元。
3、依前二目申請之獎勵金至多不得逾一百八十日。
(二)個案人數限制
1、事業單位申請獎勵金,其獎勵個案人數以事業單位提出申請
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之百分之十為上限,且
最高人數不得逾五人(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2、就業服務處將依第五點第三款核定獎勵僱用人數。
雇主於本要點修正前已連續僱用就業服務處推介之個案者,仍得依原
要點第六點之獎勵金額標準提出申請。
七、事業單位有下列所定情形之一者,就業服務處得撤銷或廢止獎勵資格
之一部或全部:
(一)事業單位進用負責人之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
及其配偶。
(二)同一事業單位再進用離職未滿一年之個案。
(三)事業單位進用同一個案,於同一時期已領取政府機關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
(四)事業單位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或就業服務處查核之情
事。
(五)事業單位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不實申領情事,經查屬實。
(六)事業單位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事業單位之獎勵資格者,如其已受領獎勵金
,就業服務處以書面限期返還其所受領之獎勵金,屆期未繳回,依
法移送行政執行。
事業單位有第一項所訂情形者,經就業服務處撤銷或廢止其獎勵資
格,除依前項規定返還已受領之獎勵金外,執行機關並得停止獎勵
該事業單位二年。
八、符合第三點資格之事業單位,應於個案連續投保就業保險滿三十日、
滿九十日及一百八十日之翌日起四十五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就業
服務處申請獎勵:
(一)中高齡人力資源再運用僱用獎勵申請書正本。
(二)領據正本。
(三) 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或工廠管理輔導法登記之證明文件或其他
合法登記之證明文件。
(四)僱用名冊正本。
(五) 薪資印領清冊正本。
(六) 員工出勤紀錄正本。
(七) 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非強制投保
之事業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工數之文件。
(八)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額
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九)受僱勞工之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或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影
本(首次申請檢附)。
(十)所得扣繳證明正本(首次申請檢附)。
(十一) 其他勞工局規定之必要文件。
事業單位逾越前項期間提出申請者,就業服務處得駁回其申請。
事業單位申請本要點之獎勵,應於勞工局每年度公告受理期間內為之
。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就業服務處編列預算支應並以當年度計畫編
列之預算為限。勞工局得視經費編列及動支情形,修正或停止本
要點之獎勵,並公告之。
十、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勞工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