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所),其
相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區、東區、西區及南區。
二、中正地政事務所:管轄北區及北屯區。
三、中興地政事務所:管轄西屯區及南屯區。
四、豐原地政事務所:管轄豐原區、神岡區及后里區。
五、雅潭地政事務所:管轄大雅區及潭子區。
六、東勢地政事務所:管轄東勢區、新社區、石岡區及和平區
。
七、大里地政事務所:管轄大里區、霧峰區及烏日區。
八、太平地政事務所:管轄太平區。
九、清水地政事務所:管轄清水區、沙鹿區及梧棲區。
十、大甲地政事務所:管轄大甲區、外埔區及大安區。
十一、龍井地政事務所:管轄龍井區及大肚區。
第三條 地政所置主任,承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局長
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四條 地政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土地建物之登記審核及登記、校對、未辦繼承登
記土地建物列冊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土地建物勘查、複丈(分割、合併、鑑界等)、
地籍圖重測、人工影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核發、地
目變更等事項。
三、第三課:平均地權業務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土
地分割合併改算地價、空地調查及其他法令規定地價業務
等事項。
四、第四課:地籍管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調整、使用編定業務
、文書、檔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
財產管理等事項。
五、資訊課:掌理電腦設備及機房之管理維護、地政資訊系統
規劃與執行、地籍總歸戶、各項謄本核發等事項。
檔案集中一處者,由第四課管理;檔案分散各處者,由各業務
課管理。
地政所未設第四課者,其業務由第三課兼辦。
第五條 地政所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技士、課員、管理師、技
佐、助理員、助理管理師、書記。
第六條 地政所置人事管理員,專任或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地政所設會計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九條 主任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
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四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十條 地政所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以下列人員組成
之: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室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
加。
第十一條 地政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地政所擬訂,
報請地政局核定;丙表由地政所訂定,報請地政局備查。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三年十一月一日施行,其餘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臺中市政府以
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