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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1:28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南屯區聯合辦公大樓會議室使用管理要點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南屯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充分運用臺中市南屯區聯合辦
    公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各會議室,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室,係指本大樓三樓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第三
    會議室、四樓開放式會議室及五樓演藝廳。


三、會議室之管理單位為本所秘書室。

四、本大樓會議室之借用單位,以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及本所各課(室
    )為限。


五、各課(室)申請會議室時,應向本所秘書室進行借用登記,採先登錄
    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時,本所秘書室得於各課(室)登
    錄使用日前一日註銷並優先調用。


六、會議室之借用係由各課(室)代本所以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借用之情
    形者,應由該課(室)負責溝通協調事宜(含接待指引),不收取租
    借費用。


七、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舉辦之會議或活動,非本所權責相關業務,均
    應依本要點辦理租借手續及收費。


八、申請借用機關應於預定使用日前十日發文向本所申請借用,經本所審
    核同意並繳交場地維護費及保證金後始得借用。另考量推動節約能源
    實施計畫,本所將控管借用會議室之次數。


九、登錄借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取消借用,應於
    原同意借用日之前三日以書面通知本所,則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全額
    無息退還。
    未依前項規定期限通知者,保證金無息退還,場地租用費不予退還;
    但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事由,場地租用費及保證金全額無息退還。


十、本所各種設施,非經管理單位同意,租借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貼
    海報,借用完畢後,應即時(或當日)回復原狀,如有損毀建築或用
    品設備時,負修復或賠償之責;借用本所器材或設備,如有遺失應照
    時價賠償。


十一、會議室借用機關應視會議(活動)需要事先規劃及設置暫時性垃圾
      投置區,作好垃圾分類,並於會議室使用結束後,自行負責垃圾清
      運。


十二、借用機關請自行備妥立牌引導參加人員至各會議室,未經本所同意
      ,不得任意張貼佈置或搬動場地設備;若經核准張貼者,須於指定
      地點及方式(使用無痕膠帶)為之。


十三、如有下列情形者,不得使用;已同意使用者,應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及政策、妨害社會安寧或擾亂秩序者。
      (二)與原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未經本所同意及把場地轉讓他人
            或其他機關團體使用。
      (三)活動內容有損場地設備或髒亂,經本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
      (四)活動內容或項目易衍生聚眾抗爭事件者。
      (五)其他經認定不宜使用者。


十四、本大樓場地租借收費標準如附表一,其收入悉數繳入市庫。
      (一)每次租借一次場地,單場(次)使用時間以不超過四小時為
            原則。
      (二)本所協辦或合辦之研習、活動,得以半價收費。


十五、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本所將不定期對會議
      室實施使用現況抽查,如有違反第十點、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
      十三點之規定或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十六、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及意外事件由申請借用機關負責,
      妥為處理。


十七、本管理要點如有未盡事項,得由本所補充說明之。

十八、本管理要點業經區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