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及督導本局及所屬單位性
別平等業務,營造無性別歧視之環境,特設性別平等專案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性別平等業務之提供諮詢及指導規劃事項。
(二)健全性別平等教育之審議事項。
(三)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及環境審議事項。
(四)本局各單位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調查及審議事項。
(五)性別平等觀念之宣導及推動事項。
(六)落實現職人員之推動性別主流化相關事項。
(七)其他性別平等促進事宜。
三、本小組由本局性別聯絡人、各單位主管及外聘專家學者至少一人組成
,並由本局局長擔任召集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代表單位或團體出任者,
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出缺時,本局得予補聘;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
之日止。但出缺任期未滿三個月者,不予補聘。
五、本小組原則上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
人召集之;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單位主管或團體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本小組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出席委員可否意見同數時,由主席決定。
六、本小組開會時,得視議題需要,邀請相關機關代表或學者、專家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非本局委員出席會議時,得依規
定支領出席費。
八、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以書面向本局人事
室為之,並載明下列事項;必要時得以口頭方式提出,並應於五日內
以書面補正。
(一)申訴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單
位、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
(二)申訴事實發生日期、內容、相關事證或人證。
(三)請求事項。
(四)有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申訴年月日。
九、調查程序:
(一)本局人事室接獲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應簽陳本小組召集人於五日
內確認受理與否。受理後本小組召集人應指派委員三人以上組成
調查小組進行調查;不受理案件應提本小組報告。
(二)調查小組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調查結束後,並應作成
調查報告書。
(三)前款調查報告書應於受理性別平等申訴案件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提
本小組審議。
十、性別平等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不予受理。
(一)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訴且逾申訴期限,逾期未以書面補正者。
(二)申訴人非事件之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者。
(三)同一事由經申訴決定確定後,再提起申訴者。
(四)對非屬性別平等申訴案件、無具體之事實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
服務單位及住居所者。
十一、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十二、本小組行文以本局名義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