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目的
為落實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年至一百一十一年)
」,具體減輕家長育兒負擔,提供年齡二歲至未滿五歲幼兒學前教育
補助,提升學齡幼兒就學機會。
二、依據
(一)市長於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六日市政會議裁示「零至六歲托育一
條龍」政策事項。
(二)行政院「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一百零七年至一百一十一年)」
。
三、補助對象
本補助對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生理年齡滿二歲以上至當學年九月一日前未滿五歲幼兒,父母或
監護人一方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且幼兒設籍本市。
(二)就讀本市符合幼兒就讀幼兒園補助辦法第五條規定之幼兒園、準
公共幼兒園,或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市之符合
補助要件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且符合幼兒戶籍地或父母、監
護人一方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不超過十公里者。
前項設籍時間認定基準如下:
(一)父母或監護人:以幼兒可受領補助款之最後入園日認定,上學期
為當年度五月十五日前,下學期為前一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
(二)幼兒:以申請時間認定。
四、補助項目
本方案就學補助,包括學費補助及經濟弱勢幼兒加額補助(簡稱弱勢
加額補助),其內容如下:
(一)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入學即免學費,中低收入戶及低收入戶免費
,由教育部補助。
2.就讀非營利幼兒園、準公共幼兒園: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
及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
保服務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3.就讀私立幼兒園:轉銜領取育兒津貼(依教育部補助地方政府
發放二至四歲幼兒育兒津貼申領及補助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4.前目幼兒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之綜
合所得稅稅率達百分之二十者,由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稱
教育局)補助每學年最高新臺幣三萬元,分上、下學期撥付。
(二)弱勢加額補助:
1.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加額補助雜費、代辦費(不包括交通費
、課後延托費、保險費、家長會費及其他代辦費):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
2.前目弱勢加額補助,屬家戶年所得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家庭者
,擁有第三筆以上不動產且其公告現值總額超過新臺幣六百五
十萬元,或家戶年利息所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者,不得申請本
方案補助。
3.前目之家戶年所得、年利息所得及不動產,採計幼兒、父母或
監護人合計之總額,且不動產筆數以稅捐稽徵機關採計之筆數
為計算基準,但不動產為土地且其上有前述家戶採計對象所有
之建物者,該建物坐落之毗鄰土地筆數得視為同一筆,並應由
申請人檢具佐證文件向教育局提出專案認定。
各級距補助額度詳如附表。
五、申請方式
(一)申請截止日:上學期為十月十五日,下學期為四月十五日。
(二)學費補助:
1.就讀公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及準公共幼兒園者,依教育部
所定申領方式辦理。
2.就讀私立幼兒園轉銜申領育兒津貼者,由幼兒之父母雙方或監
護人填具申請書,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幼兒戶籍地之區公所
提出申請及審核。
3.就讀私立幼兒園依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領取學費補助者
,園方於幼兒實際就讀滿一個月後,主動造冊向教育局辦理請
款。
(三)弱勢加額補助:幼兒父母或監護人應在申請截止日前,填妥幼兒
園發給申請表,並交由園方向教育局辦理審核及申領事項。
(四)幼兒園應在教育局指定期限內,檢具各學期符合補助規定之幼兒
申領清冊及繳費收據等相關資料,向教育局申請。
(五)符合第三點第一項第二款就讀彰化縣、南投縣及苗栗縣等三個縣
市幼兒園資格者,應於申請截止日前自行檢具戶籍謄本或新式戶
口名簿甲式(須有記事欄)、居住(工作)地至就托幼兒園最短距離
十公里內之證明文件、工作單位開立之在職證明(非屬工作因素就
讀他縣市幼兒園者免附)、幼兒及父母或監護人一方實際居住本市
之切結文件、繳費收據等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申請弱勢加額
補助需另附家戶年所得及利息證明與財產資料歸屬清單。
六、撥款方式
幼兒園應就補助款撥款方式以書面通知家長,採預先扣繳者,得免轉
撥款項;未預先扣繳者,幼兒園應於教育局撥付補助款後,立即轉撥
家長,教育局將定期抽檢幼兒園撥款紀錄。
七、本方案補助項目與中央政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如二至四歲身心障
礙及原住民幼兒就學補助),準公共幼兒園依中央規定採擇一擇優申請
,私立幼兒園依本方案所定可申領額度為基準,先申請中央補助後,
再由本市補足差額。每人每學期領取之補助總金額,不得超過幼兒應
繳交之收費總額。與本市其他所定補助性質相同時,應從優辦理,但
不得重複領取;已補助者應撤銷並追繳之。
非營利幼兒園一百零七學年度(含)以前入園幼生之家長繳交費用,得
以現行家長分攤之月費,在以不超過幼兒應繳之全學期收費總額之原
則,請領其他就學補助,並與上開補助措施擇一擇優辦理。
八、本方案經費來源由教育局循年度預算程序辦理。
九、本方案施行日期溯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二年七月三十一
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