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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8:2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藏品蒐集管理要點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為有效管理臺中市葫蘆墩文化中心(以下簡稱葫蘆
    墩中心)藏品,並保障藏品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藏品蒐集範疇:
(一)蒐集方向:
      1.葫蘆墩中心各類展覽及競賽之優秀作品。
      2.其他公開展覽之優秀作品。
      3.在藝術史上有承先啟後,或對臺中市藝術教育具有特殊貢獻之作
        品。
      4.臺中市具有潛力之新秀及知名藝術家之優秀作品。
      5.其他具有典藏價值的藝術品或珍貴物品。
(二)蒐集類別:為民俗文物、史料、藝術品,包括編織、漆器、陶藝、
      金屬、書法、油畫、水墨、水彩、膠彩、雕塑、攝影、版畫、複合
      媒材及其他美術品等。



三、藏品來源:
(一)收購:符合葫蘆墩中心藏品蒐集範疇,依據典藏需要,經葫蘆墩中
      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依政府採購法有關規
      定收購。
(二)競賽得獎:葫蘆墩中心辦理之各項比賽性得獎作品,以獎金方式取
      得,作為典藏品。
(三)捐贈:符合葫蘆墩中心蒐集範疇,接受個人或團體無條件及無私人
      利害目的捐贈之藏品。
(四)移撥:由臺中市政府或其他政府機關移撥之藏品。



四、藏品分類:
(一)典藏品:葫蘆墩中心收購、競賽得獎之藏品、或經典藏審議委員會
      審議,符合葫蘆墩中心蒐集範疇,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列為典藏
      品。
(二)館藏品:經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符合葫蘆墩中心蒐集範疇,不具
      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則列
      為館藏品管理。



五、收購作業流程:
(一)依據葫蘆墩中心典藏需要,編列購置預算。
(二)決定收購範疇及對象。
(三)聯繫擬收購之藏品所有權人報價及送件。
(四)召開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作品,並建議購藏金額。
(五)通過審議之藏品,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議價,議價成交者,
      辦理入藏手續,發給典藏證書;未通過審議或議價未成者,由文化
      局送回或通知所有權人領回。



六、接受捐贈作業流程:
(一)受理方式為電話、信函或捐贈者親洽等。
(二)經葫蘆墩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具有永久珍藏價值者,列為典
      藏品收藏,並發給捐贈者典藏證書。
(三)經葫蘆墩中心典藏審議委員會審議,不具有永久珍藏價值,但具有
      教育、研究、交換、義賣等功能者,則列為館藏品管理,並致贈捐
      贈者感謝狀。
(四)未通過審核之作品,通知捐贈者領回或由文化局逕行處理。



七、入藏作業:經列為典藏品或館藏品者,均須加以登錄、分類編目,並
    依作品類別,註寫於固定隱避處,俾利研究、展覽及管理。



八、保險:所有典藏品須依入藏價值辦理藝術品保險。



九、藏品提借:為展覽、編目、研究、修護或其他特殊理由,須填寫藏品
    提借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始得提借。



十、藏品修復:藏品損傷必須修復時,由典藏管理人員會同承辦業務主管
    ,擬定具體修復計畫,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辦理。修復完成
    後呈報完整紀錄,並歸檔於藏品登錄卡。



十一、典藏室管理維護:
(一)二十四小時恆溫恆濕空調,預防空氣污染及灰塵之影響,維持藏品
      儲藏條件。溫度應控制於攝氏十六至廿四度間,溼度應控制於百分
      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間,每週紀錄典藏室溫濕度,以掌控典藏環境
      。
(二)應完全隔絕或過濾日光,以免紫外線照射造成藏品退色或損害。
(三)典藏室保全卡及鑰匙共有二組,分別由葫蘆墩中心承辦業務主管及
      典藏管理人員保管之。
(四)典藏室有下列情形得開放進出:
      1.新購(贈)藏品及待審作品入庫。
      2.經核准寄藏作品之進出。
      3.藏品出借。
      4.藏品提供葫蘆墩中心展覽及研究。
      5.藏品編目、攝影、定期檢視、修護、燻蒸消毒。
      6.典藏室設備增設、維修、或安全檢查。
      7.藏品盤點、視察或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者。
      8.典藏室清潔消毒。
(五)典藏管理人員進出典藏室,須填具進出登記簿;餘凡進出典藏室,
      須填具申請單,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由典藏管理人員陪同
      進入,並填具進出登記簿。
(六)發生緊急事故(火災、地震等)時,處理人員得逕行進入為必要之
      緊急處置,並於事後三日內檢陳書面報告。
(七)典藏室嚴禁吸煙、飲食及攜入其他物品。
(八)藏品未經核准,不得攜離典藏室。
(九)典藏室內未經核准禁止攝錄影。
(十)典藏管理人員應負責典藏室及藏品之安全與維護。



十二、藏品盤點:依財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若有減損,須填寫減損報告
      表,呈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決定為註銷、維護或其他之適當措
      施,如遇減損註銷,仍應保留空號,不得填補。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