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解
決日常生活各項資金需求,以安定其生活,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貸款對象為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之編制內員工(以下簡稱公
教人員)。
三、負債金額為伍拾萬元以下者之公教人員得依本要點申請貸款,每人最
高申貸金額以新臺幣伍拾萬元為限,申請人加計其他金融機構貸款,
合計每月應攤還本息之金額不得超過每月俸給總額三分之一。
四、申請人應於其服務機關、學校覓具二名公教人員為連帶保證人,並檢
附申請表三份及申請人、連帶保證人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
請之綜合信用報告影本各一份,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後,逕
轉臺中市政府人事處(以下簡稱人事處)申請貸款。
人事處於核定貸款時,得因申請人或連帶保證人信用瑕疵原因不同意
核貸之條件,並於瑕疵補正後始予核貸及通知申請人辦理簽約事宜。
五、申請人需款緊急時,得由服務機關、學校先行墊付,俟貸款核定後歸
墊。
各機關、學校對公教人員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並於各項證明
文件影本加蓋與正本相符章,如有虛偽不實情事者,除由服務機關、
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
六、本貸款還款期間最長分五年(六十期),平均償還本息。利息負擔按
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年息0.2%計算機動調整。
本貸款扣繳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貸款人應償還之款項,應自貸款之次月起,由服務機關、學校負
責按月在薪給內扣繳,彙送指定貸款銀行帳戶。
(二)貸款人調職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在離職證明註明,除應負責
通知新職機關、學校繼續按月扣繳,並副知人事處及指定貸款銀
行。(貸款人如經調任本要點第二點規定以外之機關、學校服務
者,應比照離職人員一次繳清)。
(三)貸款人離職(包括退休、資遣、免職、撤職、辭職等)時,應於
離職前向離職時之服務機關、學校一次繳清餘款,再由服務機關
、學校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貸款人死亡時,由其繼承人或連帶
保證人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及償還數額,自行向指定貸款銀行繳付
。
遇有重大災害或其他特殊事故時,人事處得依職權或機關、學校函轉
貸款人之申請,酌予延長貸款還款期間、更改扣繳方式或為其他必要
之處置,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七、本要點貸款資金來源為臺中市政府公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管理及
運用之基金,並以貳仟萬元為限,依申請順序核貸,至資金用罄為止
。本貸款資金由人事處在指定貸款銀行設立專戶存儲,循環運用,並
委託指定貸款銀行辦理貸放及償還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