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ㄧ、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午
餐及營養教育工作輔導考核,依臺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
,特訂定本要點。
二、輔導考核目標:
(一)輔導改進供應學生午餐品質及營養教育實施方法。
(二)發現工作缺點及時指導改正,並協助解決工作之困難。
(三)考核辦理營養教育及供應午餐工作之成果。
三、輔導考核對象:本市辦理學生午餐計畫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
稱本市所屬學校)。
四、實施方式:
(一)平日輔導考核:
1.由本市校園營養師擔任平日輔導考核人員,至認輔學校進行平日
午餐輔導考核工作;每學年應到校輔導至少一次,最多以四次為
原則。
2.本市所屬學校每學年應參加平日輔導考核,必要時得隨時抽查或
複查。
(二)專案輔導:
1.經本市校園營養師平日輔導考核成績未達八十分,或有違反相關
規定重大情事者,列為專案輔導對象。
2.本市所屬學校專案輔導小組成員由本局聘請本市所屬學校校長、
校園營養師及專家學者組成。
五、平日輔導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由本局另定之。
輔導考核人員應依前項所列考核項目逐項檢查予以評比。
六、平日輔導考核成績等級及獎懲標準:
(一)成績等級:
1.九十分以上為優等。
2.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為甲等。
3.未滿八十分為乙等。
(二)獎懲:
1.優等:本市所屬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2.甲等:本市所屬學校校長、營養師、午餐執行秘書、會計主任、
出納組長及相關協辦有功人員五人各核予嘉獎一次之鼓勵。
3.乙等:不予獎懲。
(三)當年度本市所屬學校午餐發生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平日
輔導考核之獎勵對象:
1.校內發生午餐食物中毒事件且經本府衛生局確定者。
2.當年度發生午餐重大弊案者。
3.當年度發生午餐採購重大疏失且經本局認定者。
七、輔導考核人員執行輔導考核工作,由本局核予嘉獎二次之鼓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