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壹、目的
為協助遭受疏忽、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
之危難的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予以短期保護及安置,並向其扶養義務人
或行為人追償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先行支付之相關費用
,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貳、法源依據
一、老人福利法(以下簡稱老福法)第四十一條。
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七至七
十九條暨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
參、社會工作服務處遇原則
一、處理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安置案件時,於安置日起三週內發文協尋
親屬後召開扶養義務人協調會議,目的為協調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
個案照顧事宜,並告知雙方之權利、義務等。
二、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保護個案入住安置機構後,輔導親屬協助個案取得
福利身分或申請相關福利資源,並由親屬負擔相關福利補助後之安置
差額費用。
三、倘負扶養義務者與個案之間有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是類情事
,告知雙方應有之法律權益並協助之:
(一)受扶養權利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一條第
一項後段提出告訴或請求損害賠償。
(二)負扶養義務者:協助或轉介相關單位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
之一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肆、追償費用期間
自受保護安置入住機構第一日起至終止安置日止。
伍、追償費用之項目及計算方式
保護安置費用依照本局及所屬機關保護安置標準計算,償還義務人應
償還之費用為本局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及醫療費用等相關必要費
用,扣除個案申請相關政府公費安置補助後之差額費用。
陸、追償程序
由本局檢具先行支付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以公文書通知償還義務
人於三十日內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相關必要費用,並教示救濟程
序且合法送達;逾期未償還者,再以公文書通知十日內償還,仍未償
還者,得移送強制執行。
柒、償還方式
償還義務人若逾期未能償還先行支付之保護安置費用,除得依行政執
行法相關規定辦理外,若償還義務人有下列情況者,必要時採專案方
式辦理:
一、無力一次償還者,由本局詢問其經濟能力以決定還款期數(每期償還
金額得酌予調整)。
二、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條之一取得民事裁定為「減輕」或「免除
」扶養義務者。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
助者。
四、經濟弱勢民眾、遭遇重大變故(如罹患重病、失業、失蹤、入獄服刑
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及不可抗力之災變)或因其他特殊情形,致無力
負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