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本規定係參酌勞動部一○八年五月十四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八○五○
二八○一二號令修正發布之「地方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
受詢問作業要點」辦理。
二、處理涉外案件通譯費之請領依下列規定程序核銷:
(一)通譯費支給方式:
1、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新臺幣(以下同)六百
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時補助三百元。
2、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二十二時至翌日六
時)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二百元,第三小時起,每
一小時補助六百元。
3、每案次前二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
第三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
夜間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4、各單位受(處)理涉外案件遇有未製作筆錄之情形(如一一○報
案外籍人士口角糾紛或傷害案件被害人未提告等),請檢附一
一○報案紀錄單、工作紀錄簿(請詳載案發經過及通譯人員到
場時間等)或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佐證資
料陳報本局核銷。
(二)通譯時間認定:
1、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
際結束通譯時間。
2、第三小時起,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
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每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
至八小時。
4、連續通譯四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
休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
調配其休息時間。
5、同一案件於同日分次所作之詢問筆(紀)錄,其通譯費用之
補助標準,以一案計。同一案件於不同日所作之詢問筆(紀)
錄,其通譯費用分別計算之。
(三)交通費補助方式: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超過本市免費里程者始
予以補助,並扣除優惠里程數)、捷運,長途以搭乘火車、公民
營客運汽車或高鐵為原則;有等位者,以中等(標準)等位標準支
給,並應檢據按實報支。駕駛自用汽機車者(超過本市免費里程
者始予以補助,並扣除優惠里程數),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
營客運汽車乘坐車種票價報支。另因時間急迫、行動不便或為夜
間時段,市內得搭乘計程車,依實支數報支。
(四)通譯時使用之語文,限於非英語系國家之外語,如越語、泰語、
印尼語、菲律賓語、馬來語、法語及其他非英語系語言等,如需
使用英語進行通譯者,原則上請本局外事人員到場協助翻譯,除
其他特殊理由或緊急狀況須陳報本局核准方可請領核銷。
三、 各單位應於每月結束後次月十日前彙整收據、彙辦清單、支出憑證及
筆錄等相關資料,並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規定納入個人所得歸戶及依
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扣繳補充保險費後,陳報本
局辦理核銷。
四、地方政府所屬外籍勞工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不得請領,各
單位洽請通譯人員到場協助翻譯時,務必確認是否於市府勞工
局擔任諮詢服務人員。
五、失聯移工涉及違反就業服務法、刑事案件等符合勞動部一○八年五月
十四日勞動發管字第一○八○五○二八○一二號令修正發布之「地方
政府辦理非營利組織陪同外國人接受詢問作業要點」之通譯案件,依
本局查處失聯外籍移工通譯費核實報支。
六、通譯費用嚴禁重複報領,如經發現,除依法究辦外,並追究相
關人員行政監督不周之責任。
七、經費來源:由本局外事科年度業務費額度內支應,惟經費用罄時,各
單位案件由各單位年度業務費支應,偵辦刑事案件所需之通譯費亦合
於支用刑事辦案工作費範圍。
八、有關各單位偵辦刑案所衍生之通譯費用或因專案勤務需通譯人
員到場協助(未發生涉外案件或循本局涉外案件報告系統陳報)
,請由各單位所編列之刑事辦案工作費或其他經費自行核銷,
如遇有案情複雜確有使用本預算經費情形時,須陳報本局核
准方可請領核銷。
九、各單位受(處)理歸化本國籍之外國人案件,遇有語言能力不
足仍需協請通譯人員到場處理時,得依本規定報請本局核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