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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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使用管理辦法
歷史法規: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立法理由:
臺中市圓滿戶外劇場使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101.2.3修正).doc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用及管理臺中市圓滿戶外劇
場(以下簡稱本劇場),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文化局)。
第三條 申請在本劇場辦理演藝或集會活動,申請人應於使用前六十日
,填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文化局提出:
一、活動企劃書。
二、申請人證件影本。
同一檔期有二以上申請人時,以文化局收件時間較先者優先。
檔期係指使用劇場的時間,含進場布置、演出及退場清除復原
等所需時間在內。
第四條 申請人未於前條申請期限內提出申請,如其申請檔期文化局尚
未核准他人使用者,得受理臨時申請。
第五條 申請人申請文件不齊全者,文化局應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不予提供使用。
第六條 申請辦理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提供使用: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
二、活動內容有妨害社會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三、有毀損本劇場設施或設備之虞,經文化局認定不宜使用。
四、曾經使用本劇場違反規定情節重大。
五、其他經文化局認定不宜提供使用。
第七條 申請人應於接獲文化局核准使用通知之期限內,繳交下列費用
,並與文化局完成簽訂場地使用契約書,逾期視同放棄申請:
一、保證金:新臺幣六萬元。
二、場地使用規費:
(一)、裝臺及拆臺使用每日新臺幣二萬元。
(二)、正式活動使用,售票演出每日新臺幣八萬元;非售
票演出每日新臺幣四萬元。
三、LED影像展示牆設備使用規費:每檔期新臺幣五萬元。
第八條 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主辦之活動,得免繳各項費用。但其活
動委外辦理者,仍應繳交保證金;委外費用包括場地費者,並
應繳交場地使用費。
第九條 本劇場使用完畢後,申請人應將場地回復原狀,並檢附保證金
收據,向文化局申請復原查核及退還保證金,經文化局查核無
誤後,無息退還保證金。
申請人未將場地清理回復原狀或毀損財物者,文化局得代為清
理或修復,其費用由保證金內支應,不足部分由申請人負擔之
。
第十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取消或更換檔
期者,已繳交之全部費用無息退還。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
取消或更換檔期者,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使用本劇場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規章。
二、因活動需要搭建臨時性展演設施,除應向文化局報備外,
並依建築相關管理規定申請許可。
三、劇場內不得施放爆竹煙火及明火表演。但因劇情需要,應
經本府消防局許可,並將許可文件送文化局備查。
四、確依申請用途使用。
五、不得將場地轉借或提供他人使用。
六、維護使用場區內秩序、公共安全、環境衛生,並不得影響
附近居家安寧。
七、不得在本劇場之地面、花木及其他公共設施上噴漆、書刻
、打釘、打樁或為其他毀損行為。
八、工作車輛應於本劇場規定動線進出,不得駛進綠地或逗留
於場區內。
違反前項規定之ㄧ者,文化局得廢止或撤銷其使用核准,
保證金及已繳場地使用費均不予退還。如有毀損設施設備
,申請人應回復原狀,逾期未回復者,文化局得代為修復
,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