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事務管理、
健全內部事務查核機制並提高行政效率,設本會事務管理查核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會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三人至五人,
由本會就下列單位人員派兼之:
(一)本會文教福利組。
(二)本會經濟建設及土地管理組。
(三)本會綜合企劃組。
(四)本會人事管理員。
(五) 本會會計員。
(六)本會兼辦政風人員。
三、本小組檢(查)核下列事項:
(一)出納管理之查核。
(二)車輛管理之檢核。
(三)物品管理之檢核。
(四)市有公用財產管理之檢核。
(五)文書處理之查核。
(六)檔案管理之查核。
檢(查)核內容依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六工
作檢(查)核表執行之。
四、本小組每年至少應對各類事務之管理查核一次,並檢討其執行情形
,由委員填具事務查核表(如附表一至附表六)陳報主任委員。
五、本小組檢(查)核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六、本小組檢(查)核作業由召集人主持,各委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
克出席時,應指派其職務代理人代表出席。
七、本要點奉主任委員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