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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47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藥師懲戒事宜,依藥師法
    第二十一條之二第六項規定,設臺中市政府藥師懲戒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委員會之任務為審議藥師移付懲戒事件。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
    衛生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副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不具民意代表身分之藥學專家(含藥師、藥劑
    生)學者、法學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遴聘之,其中法學專家學者及社
    會人士之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四、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二年,連聘得連任。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
    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為止。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會議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主席,主任委員及副主
    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審議之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表決
    時應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為通過。
    但廢止執業執照或藥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
    委員有行政程序法迴避事由者,其人數不列入前項人數之計算。


七、本委員會審議懲戒事件時,對於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
    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專家學者或相關人士
    列席。


八、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以下簡稱食安
    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委員會行政事務,幹事若干
    人,由食安處相關業務單位人員兼任。


九、本委員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十、本委員會成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食安處編列預算支應。

十二、臺中市藥劑生懲戒事宜,準用本要點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