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利主管之高級中等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十條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生各學期未取得學分之科目,得申請重修或補修;重修或補修之辦
理方式,應依下列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
1.重修或補修人數達十五人者,成立專班。
2.以寒、暑假辦理為原則,但情況特殊時得於學期中課餘時間辦
理,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每一學分
之授課時數,不得少於六節課。
3.學生收費,以上課節數為計算基準,每人每節課為新臺幣四十
元。
4.教師授課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二)自學輔導:
1.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屬重修
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
節;其面授時間及評量方式,由學校定之。
2.學生收費,每人每學分為新臺幣二百四十元。
3.教師面授鐘點費,以每節課新臺幣四百元至五百五十元為原則
,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
課程修讀。
三、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目,除有特殊情形並經學校核准者外,學生不得
申請自學輔導。
四、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缺課時數達該科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一者,
不予評量。
前項缺課節數,不包括因公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
、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喪假或其他特殊事故,經學校核准給假
而缺課之節數。
五、專業群科重修或補修課程如需實習(驗)材料費時,學校得酌收材料
費,學生每人每學分以新臺幣二百元為限。
六、學校向重修或補修之學生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