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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2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民國 105 年 04 月 28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產業發展,依臺中市產業發
        展自治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設臺中市產業發展基金(以
        下簡稱本基金),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
        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為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工業用地變更之回饋金收入。
        三、投資計畫之事業投資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捐贈收入。
        六、中央政府之補助收入。
        七、其他收入。


第四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規劃產業發展綱領、策略、計畫之支出。
        二、辦理產業創新發展之支出。
        三、推動促進投資所需之支出。
        四、進行產業研究、規劃、調查之支出。
        五、投資重要事業或計畫之支出。
        六、投資購買土地之支出。
        七、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八、利息支出。
        九、其他有關支出。


第五條  本基金之保管應注重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臺中市市庫自治條
        例及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本基金之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預算法、決算法、會計法、審計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七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歸屬市庫。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