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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各衛生所員工異常狀況通報作業要點
民國 102 年 10 月 0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各衛生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本局各主管及各
    衛生所主任督導功能,以期確實掌握瞭解員工風紀狀況,促進機關廉
    潔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通報人,指本局各科室主管及各衛生所主任。

三、通報人應不枉直、不漏惡,官職不分高低,就客觀事實認定,有合理
    懷疑,即應依規通報。


四、本局政風室每年五月、十一月通知個單位定期通報各一次;另通報人
    對於員工發現異常狀況,應隨時填報「員工異常狀況通報表」(如附
    表)。


五、本局各科室主管及各衛生所通報人以密件方式,免備文逕送本局政風
    室通報,急切案件通報後應以電話確認。


六、本局政風室於受理通報後,應就資料內容詳予查核,務求毋枉毋縱,
    並將查證結果、處理情形及建議意見陳報局長核示。


七、通報人知悉非本機關(科室),而有風紀異常狀況者,應協助告知該管
    通報人或主動通報本局政風室處理。


八、處理本作業之相關人員,對於通報資料,應嚴予保密;無故洩漏者,
    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或懲處。


九、通報人因通報員工異常狀況,有受威脅、恐嚇或其他危害行為之虞者
    ,本局應通知當地司法警察機關予以保護並依法處理。


十、通報人對於異常狀況適時通報,揭發機關內部弊端,預防或發掘風紀
    問題,對維護機關聲譽卓有功績者,應從優獎勵;另各通報人應確實
    督導員工遵守法紀,嚴防違法犯紀情事,若發現員工有異常狀況或遭
    人舉發確實,而未於事前通報者,應依臺中市政府相關獎懲規定追究
    疏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