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19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辦理國家賠償業務考核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預防國家賠償事件發生及辦理所屬機
    關學校國家賠償業務考核,提昇行政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考核對象為本府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但不包
    括本府法制局及當年度未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之各機關。


三、考核項目如下:
 (一)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合法性及妥適性。
 (二)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時效。
 (三)預防國家賠償事件發生之成效。
 (四)協議成立件數佔總賠償件數之比例。
    前項各項目之考核指標及權重分配如附表。


四、考核方式如下:
  (一)年度考核:每年辦理一次,由各機關依考核項目,將相關資料分
        類整理,陳報本府並派員至指定評核地點接受考核。
  (二)不定期考核:就考核項目不定期至各機關督導考核。
        前項第一款年度考核應依當年度受理國家賠償事件件數(不含撤回
   及移轉管轄案件)分為二組實施考核:
  (一)機關第一組:當年度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總件數三件以上未達十件
        者。
 (二)機關第二組:當年度受理國家賠償事件總件數十件以上者。


五、考核成績依年度考核國賠案件資料內容綜合評分,分項計分後,合計
    為總分。


六、為辦理考核事項,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考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本小組委員共五人,其中一人兼任召集人,由本府法制局簡任人員
    擔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委員、法制局、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與人事處指派相關主管兼任。


七、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考核。

八、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法制局辦理,其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九、本小組委員在辦理考核過程中,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外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
        有此關係為受考核機關承辦人或國家賠償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有共同權利人或
       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受考核國家賠償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各款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
        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本小組得決議請其迴避。


十、本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

十一、各組考核成績前二名且總分八十分以上之各機關,由本府法制局簽
      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機關依下列規定獎勵之:
  (一)第一組:
        1.第一名:主辦國家賠償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二次。
        2.第二名:主辦國家賠償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一次。
  (二)第二組:
        1.第一名:主辦國家賠償人員及直屬長官,記功一次。
        2.第二名:主辦國家賠償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二次。  
        各組考核成績最低二名且總分未達七十分之各機關,應向本府國
    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出報告案,說明檢討改進措施。
    連續二年依前項規定提出報告案或違規情節嚴重而無正當理由者
    ,由本府法制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對主辦國家賠
    償人員及直屬長官給予申誡二次之處分。


十二、當年度國家賠償事件較前一年度件數減少之各機關,減少件數達下
      列標準者,由本府法制局簽會本府人事處,經市長核可後,轉請各
      機關給予業務單位之主辦人員及直屬長官嘉獎二次之獎勵:
 (一)機關第一組:減少件數達前一年度件數百分之六十以上者。但前
        一年度受理件數為一件者,不予敘獎。
 (二)機關第二組:減少件數達前一年度件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者。
    當年度受理國家賠償事件較前一年度件數增加之各機關,增加件
   數達下列標準者,應向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提報告案,說明
   未來降低國家賠償事件發生之檢討改進措施:
 (一)機關第一組:增加件數達前一年度件數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但當
        年度受理件數為一件者,不予列計。
 (二)機關第二組:增加件數達前一年度件數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連續二年增加受理國家賠償事件達第二項標準之各機關,經本府
   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決議應予懲處者,準用第十一點第三項規定辦
   理。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法制局年度預算編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