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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55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考核要點
民國 102 年 11 月 0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約聘僱人員
    戮力奉公,提昇服務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約聘僱人員於當年度一月至十二月任職期間之服務成績,本府及所屬
    機關學校依本要點加以考核;任職未滿一年者,亦同。



三、本要點按工作、勤惰、品德、獎懲等四項分別考核評分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六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十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五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分)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十分)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十分)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十分)
7.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五分)
(二)勤惰考核(占十五分)
1.每曠職一日或累積二日者,扣十五分。
2.遲到或早退每次扣二分。
3.曠職之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未滿八小時者以一日
  計。
(三)品德考核(占二十五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十
  分)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十分)
(四)獎懲(本項給分方式係參照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辦理,獎懲之
  增減分數應包含於評分之內,增減後之總分以一百分為限)
1.約聘僱人員之獎懲比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
2.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3.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4.記一大功或大過者,增減九分。



四、約聘僱人員之考核,其作業權責及程序如下:
(一)本市各機關學校應將所屬約聘僱人員之勤惰紀錄登載於考核表(如
附件一),並就其工作、勤惰、品德、獎懲各項,本綜覈名實,信賞必罰
之旨,作準確客觀公正之考核,加蓋職章後,留存各機關備查,另繕造考
核清冊(如附件二)併附於次年度聘僱用請示案件,以為續聘僱用與否之
依據。
(二)考核之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五、考核之獎懲,依下列規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聘僱。但獎懲抵銷後,累積達記過以上處分
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聘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聘僱,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解
聘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解聘僱。
全年請事、病假合計超過十四日者,不得考列甲等;全年請事、病假合計
超過二十八日者,不得考列乙等以上。



六、約聘僱人員具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考列丁等:
(一)挑撥離間或誣控濫告,情節重大,經疏導無效,有確實證據者。
(二)不聽指揮,破壞紀律,情節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三)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
(四)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有
確實證據者。



七、約聘僱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即予解聘僱:
(一)年度考核連續二年考列丙等者。
(二)年度考核考列丁等者。
(三)圖謀背叛國家,有確實證據者。
(四)執行國家政策不力,或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之機密,致政府遭
      受重大損害者。
(五)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
(六)涉及貪污案件,其行政責任重大,有確實證據者。
(七)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
(八)侮辱、誣告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者。
(九)挑撥離間或破壞紀律,情節重大者。
(十)曠職連續達四日,或一年累積達十日者。
(十一)請假逾限,扣除報酬之日數逾約聘僱期限十二分之一者。
(十二)患重病請延長病假,契約期滿尚未痊癒者。
(十三)受刑事處分者。



八、聘用人員之等階,全年考核考列甲等者,得調高一階,並以所在職等
    之最高俸階為上限。



九、約僱人員之職等,全年考核連續三年列甲等或五年內三年列甲等二年
    列乙等以上者,得調高一等。第一職等至第二職等之約僱人員以第二
    職等為上限,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之約僱人員以第五職等為上限。



十、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全年考核考列甲等人數比例比照公務人員以百分
    之五十為原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七十五,聘用人員及約僱人員人
    數比例應合併計算,若機關僅有一名聘僱用人員者,覈實考核。



十一、中央或其他機關全額補助之聘用、約僱人員之考核及等階調整依補
      助機關規定辦理,補助機關未規定時,得準用本要點。



十二、五等約僱人員全年考核連續三年列甲等或五年內三年列甲等二年列
      乙等以上者,若該機關聘用人員出缺時,得優先遴用。



十三、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業務助理、約用人員之考核,得準用本要點。



十四、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比照公務人員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