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水利工程道路挖掘作業時之
事前預防、工作整備、災中應變、事後檢討之作業事項,避免災變發
生,特訂定本規範。
二、監造及施工廠商於開挖作業前應先共同提報本局審查,送審資料如下
:
(一)施工圖資套繪。
(二)與管線單位現場踏勘之會勘紀錄。其會勘紀錄應敘明管線位置及
分布情形。
(三)防災及緊急應變處置措施。
(四)圖資簽認表(附件一)。
三、本局審查方式依管線管徑分為下列二種:
(一)三百公釐以上採會議審查制,每月定期召開會議二次。
(二)未達三百公釐者採書面審查制。管線資料掃瞄傳送至本局管線審
查小組群組。
四、施工期間發生災害時,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應依臺中市政府水利局工
程災害緊急應變作業流程(附件二)進行通報及處置:
(一)災害發生後監造人員或工地主任立即以電話通知本局承辦人員及
單位主管。
(二)災害發生後十分鐘內施工廠商以通訊軟體LINE回傳案件基本資訊
,並於三十分鐘內傳送第一次施工災害緊急處理通報單(附件三)
,之後每隔一小時更新通報單至完成搶修後最後一次通報止。
(三)監造廠商於災害發生後四小時內提送檢討報告(附件四),且於當
日主動聯絡本局承辦人員或科室主管確認監造技師及相關人員至
本局說明時間,並依約定時間內進局說明。
五、災害事故等級分為三級:
(一)第一級:事故輕微不影響工程施工進度及工期,且無人傷亡。
(二)第二級:災害事故影響施工進度致延誤工期,或有人員受傷,或
挖損民生管線影響戶數達三百戶以上者。
(三)第三級:災害造成人員重傷、死亡。
災害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工程一律停工:
(一)第二級事故發生七日曆天內二次或三十日曆天內三次。
(二)第三級事故以上發生者。
災害事故情節重大且涉及刑事責任者,依疏失責任由本局移送權責機
關依法處理。
前項所稱之情節重大,係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災害事故第三級。
(二)第二級事故停工兩次後,再發生災害事故者。
六、監造及施工廠商於開挖作業時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開挖作業全程錄影:現場應架設錄影設備,監造人員、工地主任
應常駐工地現場且入鏡。
(二)職安人員應於每日施工前進行危害告知,並召開會議,告知開挖
機具操作員、開挖指揮員及其他有關人員既設管線位置,了解既
設管線圖資內容,並紀錄拍照即時回傳本局。
(三)挖土機需具備一員開挖指揮員。
(四)開挖現場應備妥二氧化碳滅火器、瓦斯止氣夾、自來水快速接頭
及氣體偵測器。
(五)管線位置或深度不明確時,應通知管線單位到場確認,並預留約
一公尺空間,前後先行開挖,該區域採平斗式挖土機搭配人工開
挖。
(六)開挖時發現混凝土包覆管線情形,施工廠商應通知管線單位到場
協助釐清管線。
(七)施工廠商應指定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常駐工地指揮勞工作業,並為
防止損壞危險地下管線危害勞工,應妥為規劃該機械之施工方法
。
(八)開挖作業時,工地主任、監造人員、露天開挖作業主管及職安人
員均應在場,因故短暫離開工作崗位時應指派代理人留駐現場監
督。
(九)災害發生時應確實管制車輛人員進出,並視情況建立封鎖線。
(十)除推管段、路面刨封作業,假日禁止開挖作業。但經機關書面同
意者,不在此限;本要點實施前,工程契約規定履約期限以日曆
天計算者,施工廠商得檢具事證,以書面向本局申請展延工期。
七、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有違反本規範之情事,以扣點方式處以懲罰性違
約金。監造廠商未督導施工廠商遵守本規範規定應辦事項者,依施工
廠商扣點額度計罰。其缺失事項及扣點,詳如附表。
扣點之懲罰性違約金金額如下:
(一)監造廠商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千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一千元。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五百元。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百五十元。
(二)施工廠商
1.巨額採購以上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八千元。
2.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採購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四千元。
3.一千萬元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二千元。
4.未達一千萬元之工程採購,每點新臺幣一千元。
監造廠商或施工廠商有附表所列舉缺失情形,應依本規範扣罰,並於
應付價金中扣抵;如有不足者,得通知廠商自保證金中扣抵。
依附表處以懲罰性違約金,以契約價金總額百分之二十為限。
本規範附入採購契約中,除契約另有較重扣罰規定外,應依本規範辦
理。
監造廠商及施工廠商對扣罰結果有爭議時,依契約爭議處理條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