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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
民國 99 年 12 月 25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勞動檢查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製造業及物理性、化學性等特殊危害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事項。

二、 第二課:營造業及除製造業以外適用勞工安全衛生法事業(如:倉儲業、交通運輸業、醫療服務業等)之安全衛生、勞動條件及其他勞動法令之宣導、輔導、監督檢查或審查事項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之檢查、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事項。

三、 第三課:危險性機械設備宣導、輔導、監督檢查、發證、及其職業災害申訴案件檢查、代行檢查機構督導、處分及答辯案件處理等事項。勞動統計分析、安衛人員組織報備、工作守則報備、職災統計、諮商輔導服務、資訊系統之規劃與管理及勞動檢查綜合規劃業務及其他不屬於各課事項。
第四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檢查員、課員、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第五條
本處置人事管理員,由臺中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六條
本處置會計員,由臺中市政府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八條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秘書代行或代理。秘書因故不能代行或代理時,依第三條所列單位主管順序代行或代理。
前項情形,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

第九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