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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0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補助學校運動團隊出國比賽及移地訓練要點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圖表附件:
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
    學校運動團隊訓練,促進國際體育交流,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以本市轄內公立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參加國際性
    運動比賽及移地訓練所組學校運動團隊之教職員工學生為限,且符合
    下列各款規定者:
   (一)個人須在本市居住設籍,且其全戶遷入設籍滿六個月以上或個
         人設籍滿一年以上者。
   (二)學校運動團隊曾在最近一年內獲得下列成績之一:
         1.獲得教育部主辦之運動聯賽最優級或組決賽前二名。
         2.獲得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前二名。
         3.獲得全國性各單項運動協會主辦及教育部核准之各項錦標賽
           前二名。


三、各校申請補助,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文件,於出國前向本局提出:
   (一)教育部或本局核准出國函件。
   (二)出國人員名冊(含秩序冊)。
   (三)優秀成績證明。
   (四)經費概算表。
   (五)個人申請者應附申請日前一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四、補助標準如下:
   (一)前往中南美洲、非洲、中東、西亞、美國、加拿大、歐洲、紐
         西蘭、澳洲、大洋洲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一萬元
         ,第二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
         六十萬元。
   (二)前往東南北亞、中國大陸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八千元,
         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三
         十萬元。
   (三)前往香港澳門、琉球等地區者,補助第一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第二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團隊基本費不分名次補助新臺幣
         十萬元。
   (四)每一運動種類補助之隊員不得超過大會競賽規程所定報名人數
         。
   (五)補助職員人數,以具申請資格之學生人數,每五人補助職員一
         人。
   (六)補助團隊基本費以二十人計列,並視實際參賽人數按比例酌予
         調整。


五、出國移地訓練或參加邀請賽、訪問賽等非正式比賽,按前項要點標
    準折半補助。


六、有特殊情形者,得由本局以專案方式補助。

七、每校每年度每一運動種類以補助最佳成績隊伍一隊一次為限。

八、上課期間出國不予補助,但經教育部或本局核准代表國家參加國際
    比賽者,不在此限。


九、補助學校應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檢具出國報告書報本局備查。

十、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之,經費之補助以本局年度預算額度
    為限,必要時得酌減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