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推動臺中文化產業,豐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所轄臺中文學館文化商
品,期以公平、公開之原則與程序導入民間優質商品,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資格:具有作品、商品之個人、工作室、團體或公司均可。
三、寄售商品類別:
(一)主題商品:
1.具文學、博物館、文化資產、藝術人文、觀光旅遊等相關文化內涵 。
2.具臺中市古蹟、歷史建築意象或城市文化內涵者。
3.以臺中市人、文、地理相關設計為主軸,並具有特色主題者。
4.配合節令、活動需求,設計增加紀念性及行銷效益者。
(二)衍生性商品:以文化局臺中文學館建物外觀、建築素材或以文化局
授權標誌和圖像為設計概念之商品。
1.設計內容須經文化局同意。
2.須於文化局授權同意後始可以使用文化局標誌或圖像製作商品。
3.商品打樣前須經文化局確認。
四、寄售商品申請應檢具資料:
(一)申請表(申請者介紹、商品名稱、特色、材質、照片及售價)。
(二)身分證件、立案證明或公司登記。
(三)商品樣本(品)一份。
五、寄售商品應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若有資料填寫不實者,經發現一律退
件,如已上架商品立即下架。
六、寄售商品來源分為徵件審查與專案合作。
(一)徵件審查:
1.由文化局組成寄售商品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事宜,於每年3月及10
月進行徵件。
2.審查委員之評分標準,文學性(與文學館形象相關性)占30%、商
品性(質感及包裝設計風格)占25%、市場性(市場接受度及價格)
占25% 、行銷(相關行銷方案)占20%。
(二)專案合作:為配合文化局文學推廣活動,豐富商品多樣性,另由文
化局專案簽辦寄售商品合作方案。
七、寄售商品合作規範
(一)商品審查通過後,試行寄售三個月,試行寄售合約終止後,視市場
狀況與消費者需求,始簽訂正式寄售合約。
(二)正式寄售合約之寄售期間以一年為原則,銷售情形良好者得續約一
次;惟商品寄售期間銷售狀況欠佳或經顧客意見反映,文化局將視
情況予以下架。
(三)商品試行寄售及正式寄售期間,除衍生性商品以實際銷售金額30%
為文化局收入、70%為寄售者收入外,其餘商品均以實際銷售金額
40%為文化局收入、60%為寄售者收入。專案合作部份,另以專案內
容另訂之。
(四)寄售商品收入以雙月結算,待月結拆帳後,以匯款方式給付寄售者
,代售所得均納入臺中市政府市庫。
(五)上架商品著作權疑義、品質瑕疵問題或標示不全所衍生之法律問題
,由寄售者自行負責。
(六)凡經審查通過,雙方權利義務,需按照「寄售合約書」據以執行。
八、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文化局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