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為利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共好社會住宅種子行動提案徵選及執行之
後續評鑑,以達到並發揮本市共好社會住宅之引導培力效果,特訂定
本規範。
二、本規範之主辦機關為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以下簡稱住宅處)。
三、本規範名詞定義如下:
(一) 徵選夥伴:指申請徵選種子行動提案之夥伴。
(二) 種子:指種子行動提案獲選入住之夥伴。
(三) 夥伴團隊:指協助共好社會住宅運作共好計畫之團隊。
四、徵選說明:
(一) 徵選對象:符合本市社會住宅之申請資格,並具備主動積極、
親切樂觀及熱心幫助他人特質,願意秀出自己的夥伴。
(二) 徵選案件:種子行動提案,藉由計畫、活動或其他可能性,在
社會住宅的公共空間及開放空間提出可引發居民共同參與、討
論、凝聚生活價值的行動策略。
(三) 徵選權利:種子得免經抽籤程序直接入住社會住宅,惟僅提供
一房型,若有其他房型需求者,請勿報名徵選。未獲選者,仍
得參加社會住宅抽籤程序,無需重複申請。
(四) 報名方式:依各社會住宅公告之徵選簡章規定,於徵選期間內
提出申請,並檢具相關資料(郵寄以郵戳為憑)。種子行動提案
得團體報名,但團體申請人數不得大於各簡章公告的種子總名
額數。團體申請之徵選結果名次,無足夠戶數提供該團體報名
人數承租者,不予錄取。
(五) 其他規定:有關各共好社會住宅徵選日期、受理方式、提案要
求、應備書面資料、徵選權利及義務、評選內容等依實際公告
簡章辦理,住宅處保留相關徵選辦法與時間調整之權利。如有
變動,以公布最新資訊為主。
五、徵選方式:
(一) 評選方式及原則:住宅處應成立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由出席委員依種子行動提案計畫書、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
評分比例為種子行動提案計畫書占百分之六十、簡報及答詢占
百分之四十,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委員平均評分七十分以上
之提案者,始為合格,並於合格提案內,依分數高至低排序,
選出各簡章所需名額之提案者提報。若總分同分,依序按簡報
及答詢、提案計畫書之分數作為排列序位。
(二) 評選委員會組成及評選作業如下:
1、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住宅處處長
或其授權人員派兼之;外聘委員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2、本委員會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
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進行評選。
3、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避時,委
員會或住宅處得請其迴避:
(1) 本人或其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同財共居親
屬之關係,為徵選夥伴或其共同居住人時。
(2) 本人或其配偶,與徵選夥伴或其共同居住人現有或三
年內曾有僱傭、委任或代理關係。
(3) 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4、本委員會於評選委員組成時,一併成立三人以上之工作小
組,協助評選委員會辦理與評選有關之作業,其成員由住
宅處處長或其授權人員指定住宅處人員或專業人員擔任。
(三)徵選流程:
1、第一階段(書面徵選):
種子行動提案計畫書所提相關內容將由住宅處組成工作小組
,針對提案計畫書是否符合徵選簡章、申請書規定與附件資
料是否齊全進行書面審查,經住宅處工作小組書面審查通過
後進行第二階段面試徵選,未依規定檢附資料,則喪失徵選
資格。
2、第二階段(面試徵選):
面試當日簡報,由評選委員會進行審查,簡報順序依第一階
段入選夥伴之收件編號排序,並由提案者本人進行口頭報告
(除投影設備外,其他器材自備)。簡報前如唱名三次未到
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該提案之「
面試徵選」項目以零分計算。
3、第三階段(結果公告):
徵選結果將送至臺中市政府住宅審議會備查後公布,公布日
起方為本行動提案獲選入住之夥伴。
六、提案執行:
(一) 執行期間:租約期間。
(二) 執行要求:
1、依原提案規劃辦理活動,如改變原提案規劃仍應符合引發
居民參與的目標,種子每月每人應辦理至少二小時之活動
,並於每次活動前十個工作日提供活動時間、內容及宣傳
文宣電子檔案(包含影像及文字)予夥伴團隊,由夥伴團
隊協助確認後,將種子活動報住宅處備查。
2、自簽約起每三個月,種子應於隔月十五日前繳交已辦活動
之活動簡介、活動照片(每場次三張以上)、活動紀錄及成
果(每場次一百字以上)予夥伴團隊,再由夥伴團隊彙整後
報住宅處於定期會議備查。
(三) 執行改善:住宅處得不定期訪查執行情況及成效,經確認種
子未依前款執行要求辦理,或經定期會議確認種子提案執行
情形有改善之必要時,住宅處得限期要求改善,屆期仍未完
成改善者,解除其種子資格及終止租賃契約,自契約終止之
日起不得續約,且二年內不得申請本市社會住宅之種子行動
提案徵選。
(四) 其他注意事項:
1、種子須配合社會住宅入住後之活動及其他相關宣傳作業
活動,如種子協助提供相關文宣品、成果集及製作資料
,其內容及活動須確保無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
如有侵權行為或致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住宅處
之利用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種子須負賠償之責。
2、種子應同意其種子行動提案相關活動成果及作品,無償
授權本府及住宅處作為非營利目的,剪輯、重製、播放
或印行刊物等利用,無須另行通知。
3、種子依提案辦理之活動與本市「社會住宅租賃契約書」
及「臺中社會住宅住民生活管理公約」有所牴觸者,依
契約書及管理公約之規定辦理。但特殊情形具公益性質
,且無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經住宅處同意後,不在此
限。
4、種子應秉持服務精神,不得利用種子身分或種子行動機
會,謀取個人利益、招攬業務或經營其他商業行為,亦
不得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經住宅處確認屬實,得
解除其種子資格及終止租賃契約,自契約終止之日起不
得續約,且二年內不得申請參加本市社會住宅之種子行
動提案徵選。
七、提案評鑑:
(一) 種子應於住宅處每年公告期間內檢送本年度種子行動成果
及下年度種子行動提案書,並參加評鑑及發表種子行動成
果。
(二) 種子應製作簡報,內容包含本年度種子行動成果及下年度
種子行動提案,於評鑑之日提供予評鑑委員,並就簡報進
行說明及答詢。
(三) 住宅處應成立評鑑委員會,由出席委員依本年度種子行動
提案成果及下年度種子行動提案進行評分,評分比例為本
年度種子行動成果占百分之四十、下年度種子行動提案占
百分之四十及簡報占百分之二十,總分以一百分為滿分。
(四) 提案評鑑之評鑑委員會組成及評鑑作業,比照徵選方式之
評選委員會組成及評選作業。
(五) 評鑑結果分數達八十分以上,且依分數排序為第一名及第
二名者,住宅處得頒予最佳行動成果獎獎狀,並依下列方
式給予獎勵:
1、第一名:租金減免二個月。
2、第二名:租金減免一個月。
八、種子租約原則:
(一) 種子須於通知期間內與住宅處簽訂書面租賃契約,屆期未
完成簽訂者,視同自願放棄種子之資格。
(二) 租賃期間為一年;符合第三款之續租條件者,得以書面向
住宅處申請續租,且需符合臺中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五
條第一項各款條件,續租之租賃期間為一年;租賃及續租
期限合計最長不得超過六年。
(三) 續租條件:評選結果達八十分以上。
(四) 種子租期屆滿不願續租、種子不符合前款續租條件,或其
他因故終止或解除租約者,種子不得轉為一般戶,種子之
空缺另行依本規範徵選規定辦理種子徵選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