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補助主管之私立高級中等
學校(以下簡稱學校),特依臺中市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獎勵補助辦法
第五條及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及補助總經費依年度預算辦理,獎勵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六十;
補助經費占總經費百分之四十。
三、學校應於本局所訂期間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本局
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者,不予受理。
四、學校申請獎勵補助經費應依下列順序,依實際需求提出:
(一)學校課程與教學相關之設施設備。
(二)學校因受重大天然災害所需之復原補助、現有教學設備增加效
能與使用年限之修繕及重要零配件之汰換及教學有關建築物、
學生宿舍之重大修繕或設備之汰換添置。
(三)其他。
五、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獎勵補助經費進行初審,再
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本局以書面通知學校。
六、獎勵經費應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其所列項目及基準配分如附表一。
七、補助經費應依學校總得分占所申請學校合計總得分之比例核算經費,
其所列項目及基準配分如附表二。
八、受獎勵補助學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定計畫
1.購置計畫應經行政會議決議通過,會議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
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紀錄並應留校備查。
2.學校應於規定期限內檢附計畫書及領據,陳報本局核撥款項
。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並另檢附項目及
規格說明一式二份。
3.變更計畫及項目規格者,應於動支前報本局核定,並於當年
十月底前完成。
(二)購置財產及物品(以下簡稱財產)規定
1.購置財產應烙印載明「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學年度獎勵補
助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經費購置」字樣,列入財產管理清冊,
並列為增加之財產辦理財團法人變更登記。
2.學校購置之設施設備應為全新品,並應以牢固材質烙印或黏
貼財產標示,其標示應包括財產編號、財產名稱、設備價格
、購買日期、使用單位及使用年限。
(三)經費核銷
1.獎勵補助經費之核銷,應於當年十一月底前檢具支出明細表,
並依本局規定辦理。
2.獎勵補助經費應依規定專款專用;因實際需要辦理變更計畫者
,核銷時應檢附本局核准函。
3.獎勵補助經費賸餘款應依獎勵及補助比例繳回。
(四)結案與公告
1.受獎勵補助學校應於經費使用完竣後,依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
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情形注意事項及本局規
定,辦理結案,並將執行成果於當年十二月底前報本局備查。
2.學校應於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完畢後,將經費執行情形公告於學
校網站。
九、學校違反法令,應依規定辦理核減,獎勵補助經費核減額度如附表三。